转眼已到年末,笔者发现,根据本年度计划和下年度预算安排,一些企业选择在年末购置固定资产。此时,企业需要注意一次性税前扣除的时点处理。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4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7号)等政策,2018年1月1日—2027年12月31日,企业新购进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税前扣除,不分年度计算折旧。
实务中,一些企业容易混淆一次性扣除时点。
《〈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应用指南》明确,固定资产应当按月计提折旧,当月增加的固定资产,当月不计提折旧,从下月起计提折旧。同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6号)第二条明确,固定资产在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所属年度一次性税前扣除。
对比可以看出,在会计上,当月增加的固定资产次月开始计提折旧;在税务上,固定资产投入使用的次月一次性税前扣除。也就是说,企业如果购入固定资产的当月就投入使用,则会计上计提折旧和税务上一次性税前扣除的时点是一致的;如果购入固定资产的当月未投入使用,则次月也开始计提折旧,但不能一次性税前扣除。
例如,2023年11月,M公司新购进一台机器设备,不含税金额480万元,于当月投入使用,按直线法计提折旧,折旧年限为10年。M公司于2023年12月,在会计上开始计提折旧,2023年折旧金额=480÷(10×12)×1=4(万元);2023年12月,可以在税务上一次性税前扣除480万元;2023年纳税调减480-4=476(万元)。
再如,2023年11月,N公司新购进一台机器设备,不含税金额480万元,于12月投入使用,按直线法计提折旧,折旧年限为10年。N公司于2023年12月,在会计上开始计提折旧,2023年折旧金额=480÷(10×12)×1=4(万元);2023年税务处理时折旧额为0;纳税调增4万元。2024年,N公司在会计上计提折旧金额=480÷10=48(万元);税务上一次性税前扣除480万元;纳税调减480-48=432(万元)。
因此,笔者提示年末购入固定资产的企业,关注税会差异,准确进行一次性税前扣除,以免产生提前扣除、错误扣除等风险。同时,应留存好相关资料以备检查,如有关固定资产购进时点的资料、固定资产记账凭证、核算有关资产税务处理与会计处理差异的台账等。
需要注意的是,企业根据自身生产经营核算需要,可自行选择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未选择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的,以后年度不得再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