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关键点
1.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生产、经营单位从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购进的免税粮食,可依据购销企业开具的销售发票注明的销售额按9%的扣除率计算抵扣进项税额;购进的免税食用植物油,不得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2.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发票使用的有关问题
(1)享受免税优惠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可继续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2)自1999年8月1日起,凡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粮食,暂一律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3)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应当比照非免税货物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企业记帐销售额为“价税合计”数。
(4)属于一般纳税人的生产、经营单位从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购进的免税粮食,可依照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税额抵扣进项税额。
需要提醒:上述的销售发票不是财税〔2017〕37号文件规定的“农产品销售发票,是指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而开具的普通发票。”
3.自2015年05月22日起,承担粮食收储任务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粮食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时,其涉及的审核确定工作程序取消,改为备案管理。
政策依据:
1.财税字〔1999〕198号
2.国税明电〔1999〕10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2号
4.财税〔2017〕37号、财税〔2018〕32号、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