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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征税收入的企业所得税税务处理 – 财税
1.符合税法规定条件的不征税收入不计入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不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将符合条件的财政性资金作不征税收入处理后,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应计入取得该资金第六年的应税收入总额;计入应税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发生的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2.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3.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4.企业取得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的财政性资金用于研发活动所形成的费用或无形资产,不得计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或摊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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