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批发零售行业处理过期食品,需要进项税额转出吗?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二十四条规定:“条例第十条第(二)项所称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
因此,食品过期不属于非正常损失的范围,不需要做进项转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