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则
合伙企业发生的业务,如果属于增值税规定的应税项目的,均应按照应税项目所适用的税目和税率申报缴纳增值税。
1.合伙企业是所得税的透明体,但是增值税按规定需要缴纳;
2.没有特殊增值税政策,不像个体工商户,可以适用增值税政策的“个人”政策,如“个人出租住房,应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政策;
3.合伙企业:销售超过标准无特殊情况也要变成一般纳税人。
政策依据
1.《增值税暂行条例》: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九条 条例第一条所称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
条例第一条所称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印发):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称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
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
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