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一:未申报个税的工资薪金能否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答复:国税函[2009]3 号并没有明确规定,“没有扣缴个人所得税就一定不能税前扣除”,只是把依法履行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作为“合理工资薪金”一个判断标准之一。
依法履行代扣代缴职工个人所得税,仅仅是判断工资薪金是否合理的判断标准之一。但是不要简单的认为未扣缴个税的工资就一定没法税前扣除。
依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规定,合理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
税务机关在对工资薪金进行合理性确认时,可按以下原则掌握:
1.企业制订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
2.企业所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
3.企业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相对固定的,工资薪金的调整是有序进行的;
4.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
5.有关工资薪金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
问题二:所在任职单位没有给职工扣缴工资薪金的个税,税务局是否可以向所在企业追缴个人所得税?
答复:不可以。但是税务局会对扣缴义务人进行处罚,一般是应扣未扣个税金额的 0.5 倍-3 倍的罚款。
参考一:《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注意,规定是——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
也就是说,未扣个税的,法理上应该是向个人追缴。
但是,实务中,被税务局发现后,单位多数会补充申报。
参考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九条规定: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