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ng="zh-Hans">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不良债权以   物抵债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5号 – 财税
财税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不良债权以   物抵债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5号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不良债权以                                                                物抵债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5号
为继续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处置不良债权,有效防范金融风险,现将有关税收政策公告如下:
一、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中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处置抵债不动产,可选择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取得该抵债不动产时的作价为销售额,适用9%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按照上述规定从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抵债不动产的作价,应当取得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生效的法律文书。
选择上述办法计算销售额的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接收抵债不动产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处置抵债不动产时,抵债不动产作价的部分不得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不良债权以物抵债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31号)有关规定计算增值税销售额的,按照上述规定执行。
二、对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接收、处置抵债资产过程中涉及的合同、产权转移书据和营业账簿免征印花税,对合同或产权转移书据其他各方当事人应缴纳的印花税照章征收。
三、对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接收抵债资产免征契税。
四、各地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授权和本地实际,对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持有的抵债不动产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五、本公告所称抵债不动产、抵债资产,是指经人民法院判决裁定或仲裁机构仲裁的抵债不动产、抵债资产。其中,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抵债不动产、抵债资产,限于其承接银行业金融机构不良债权涉及的抵债不动产、抵债资产。
六、本公告所称银行业金融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以及政策性银行;所称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是指持有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及其派出机构颁发的《金融许可证》的资产管理公司。
七、本公告执行期限为2023年8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本公告发布之前已征收入库的按照上述规定应予减免的税款,可抵减纳税人以后月份应缴纳的税款或办理税款退库。已向处置不动产的购买方全额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将上述增值税专用发票追回后方可适用本公告第一条的规定。
特此公告。
【政策学习笔记】
一、适用主体
1.银行业金融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以及政策性银行;
2.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是指持有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及其派出机构颁发的《金融许可证》的资产管理公司。
二、抵债资产范围
抵债不动产、抵债资产:经人民法院判决裁定或仲裁机构仲裁的抵债不动产、抵债资产。其中,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抵债不动产、抵债资产,限于其承接银行业金融机构不良债权涉及的抵债不动产、抵债资产。
特别提醒:应当取得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生效的法律文书。
根据《银行抵债资产管理办法》,第七条以物抵债主要通过以下两种方式:
(一)协议抵债。经银行与债务人、担保人或第三人协商同意,债务人、担保人或第三人以其拥有所有权或处置权的资产作价,偿还银行债权。
(二)法院、仲裁机构裁决抵债。通过诉讼或仲裁程序,由终结的裁决文书确定将债务人、担保人或第三人拥有所有权或处置权的资产,抵偿银行债权。
诉讼程序和仲裁程序中的和解,参照协议抵债处理。
因此,只有前述第(二)种方式才可以适用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5号公告的规定。
三、政策内容
1.增值税
可选择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取得该抵债不动产时的作价为销售额,适用9%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选择上述办法计算销售额的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接收抵债不动产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处置抵债不动产时,抵债不动产作价的部分不得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提醒】上述办法计算销售额是“可选择”,也可以选择全额缴纳增值税全额开具专票,一般纳税人具体分析:
(1)接收抵债不动产无法获取增值税抵扣凭证,选择上述差额纳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取得该抵债不动产时的作价为销售额,适用9%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下同);
(2)接收抵债不动产取得9%的专票,选择全额纳税,全额给购买方开专票,这样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增值税没有不多缴,购买方可以多抵扣进项;
(3)接收抵债不动产取得5%的专票
——抵债不动产在2016年4月30日之前(即全面营改增之前)取得,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全额开具专票;
——抵债不动产在2016年4月30日之后(即全面营改增之后)取得,可以选择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取得该抵债不动产时的作价为销售额,适用9%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抵债不动产作价的部分不得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也可以选择全额纳税,全额给购买方开专票。这就是双方博弈了。
2.印花税
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接收、处置抵债资产过程中涉及的合同、产权转移书据和营业账簿免征印花税,对合同或产权转移书据其他各方当事人应缴纳的印花税照章征收,不是双方免印花税是单方(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免。
3.契税
接收抵债资产免征契税
4.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各地可根据授权和本地实际情况实施减免
5.需要提醒的是
(1)土地增值税需要按照正常规定缴纳;
(2)异地不动产增值税预缴按照正常规定缴纳。
四、适用期限
公告执行期限为2023年8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
 
五、过渡政策
因为《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不良债权以物抵债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31号)2022年8月1日至2023年7月31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5号公告发布时间2023-08-21,所以存在一个“空挡”时间:已征收入库的按照上述规定应予减免的税款,可抵减纳税人以后月份应缴纳的税款或办理税款退库。已向处置不动产的购买方全额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将上述增值税专用发票追回后方可适用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5号公告第一条的规定。
退出移动版

Warning: call_user_func_array() expects parameter 1 to be a valid callback, class 'ZM_First_Letter_Avatar' does not have a method 'admin_bar_menu_action' in /www/wwwroot/www.caishui.org/wp-includes/class-wp-hook.php on line 324
跳至工具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