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企业 2018年度取得各项所得 100 万,经合伙人商议决定当年度对所得不进行分配, A 公司是该合伙企业的法人合伙人。2018 年度汇缴A 公司应如何处理?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 159 号)第二条规定,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同时该文件第三条规定,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也就是说,前款所称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包括合伙企业分配给所有合伙人的所得和企业当年留存的所得(利润)。
因此,即使合伙企业不分配所得, A 公司也应根据财税〔2008〕 159 号文件中的相关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