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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项抵扣与不得抵扣那些事~ – 财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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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项抵扣与不得抵扣那些事~

一、根据国务院令第691号、财税〔2016〕36号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案例】

A公司有 一般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又有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财务或者人力资源部门购买的电脑、或者办公室安装的空调,其进项税额全部可以抵扣。

【参考依据】

《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 试点政策培训参考材料》(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 2016.04)说明如下:

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的进项税额抵扣原则与其它允许抵扣的项目相比有一定的特殊性。一般情况下,对纳税人用于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但是,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以下简称免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情况,对属于兼用于允许抵扣项目和上述不允许抵扣项目情况的,其进项税额准予全部抵扣。

之所以如此规定,主要是因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项目发生上述兼用情况的较多,且比例难以准确区分。

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为例:纳税人购进一台发电设备,既可以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也可以用于增值税免税项目,二者共用,且比例并不固定,难以准确区分。如果按照对其它项目进项税额的一般处理原则办理,不具备可操作性。

因此,选取了有利于纳税人的如下特殊处理原则:对纳税人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项目的进项税额,凡发生专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项目的,该进项税额不得予以抵扣;发生兼用于上述不允许抵扣项目情况的,该进项税额准予全部抵扣。

 
二、《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90号)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纳税人租入固定资产、不动产,既用于一般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又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其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全额抵扣。
【案例】

B公司有一般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又有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 ,租用的办公楼,其进项税额全部可以抵扣。

 
三、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 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包括基础设施资产经营权、公共事业特许权、配额、经营权(包括特许经营权、连锁经营权、其他经营权)、经销权、分销权、代理权、会员权、席位权、网络游戏虚拟道具、域名、名称权、肖像权、冠名权、转会费等。
 
【案例】

C公司购买网站域名,不管是否为一般计税方法项目,其进项税额全部可以抵扣或形成进项税额留抵。

【参考依据】

由于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涵盖面非常广,往往涉及纳税人生产经营的各个方面,没有具体使用对象,因此,将其从专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的无形资产不得抵扣进项税额范围中剔除,即:纳税人购进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无论是专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还是兼用于上述不允许抵扣项目,均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摘自《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 试点政策培训参考材料》(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 2016.04)

 
四、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发生用途改变,用于允许抵扣进项税额的应税项目,可在用途改变的次月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净值/〔1+适用税率)×适用税率。

上述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应取得合法有效的增值税扣税凭证。

 
【案例】

原来不允许抵扣的不动产,发生用途变化,用于允许抵扣项目。2022年6 月5 日,某市D 纳税人购进楼房一栋,金额1000 万元,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90万元,并已通过认证。该大楼专用于免税项目,计入固定资产,并于次月开始计提折旧,假定分20 年计提,无残值。2023 年6 月,纳税人将该大楼改变用途(作为办公用房),用于允许抵扣项目。

【分析】

按照现行政策规定,纳税人按照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不动产,发生用途改变,用于允许抵扣进项税额的应税项目,可在用途改变的次月将按公式计算出的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

该项不动产的净值率=〔1000 -1000 ÷(20×12)×12〕÷1000=95%。

可抵扣进项税额=增值税扣税凭证注明或计算的进项税额×不动产净值率=90 ×95%=85.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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