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公司根据经营需要,签订了三份租赁合同,租了三处房产,分别用于办公、仓库以及免费提供给员工用作员工宿舍,同时取得了对方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是否可以抵扣进项税额,要根据房产用途进行区分。
企业根据经营需要,租房用于办公、仓库等使用,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但是如果企业租房专用于免费的职工宿舍,属于职工福利费,即便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也不可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政策依据: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二十七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