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我公司是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2022年政府按5万元/辆的补贴标准给予我公司新能源汽车补贴,但该补贴于2023年2月才收到,请问企业应在哪一年计入(企业所得税)收入?
天津税务回复: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7号文件规定,企业按照市场价格销售货物、提供劳务服务等,凡由政府财政部门根据企业销售货物、提供劳务服务的数量、金额的一定比例给予全部或部分资金支付的,应当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收入。因此政府部门按照新能源汽车销售数量应给予企业的属于2022年的政府补贴,应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到2022年。
2.我们是一家养牛的牧业企业,已经享受了农林牧渔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政府为了鼓励农业生产,按照养牛数量每年拨付财政补助,请问这部分补助资金能够并入农林牧渔项目所得享受优惠么?
天津税务回复: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 行政事业性收费 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有关规定,来源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财政补助属于财政性资金,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同时,符合条件的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应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你公司取得的财政性资金与从事项目直接相关,因此,除符合条件计入不征税收入的以外,可以并入相关项目所得,按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需要注意的是,取得的上述财政性资金归属于适用不同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项目的,应分别核算,单独计算优惠项目的计税依据及优惠数额。
3.某上市公司(燃气销售),按照国家发改委规定:公司向居民每销售一方天然气政府补助0.3元;根据当地天然气补贴实施办法公司在次月(10日前)向当地燃气主管申报上月居民用气量,燃气主管部门核实后转发改委,发改委确认后财政局拨付补贴款。
解析:此类与商品销售数量、价格直接挂钩的定额、定率补助,可以作为营业收入的一部分予以确认,按规定需要缴纳增值税,应按照销售天然气适用税率/征收率缴纳增值税。
4.按照国家有关政策,企业购置环保设备可以申请补贴。以补偿其环保支出丁企业于2022年4月向政府有关部门提交了300万元的补助申请,作为对其购置环保设备的补贴,2022年12月取得上述补贴。
解析:上述补贴与企业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收入或者数量无直接挂钩,不征税增值税,会计准则上按政府补助处理。
5.某企业于2022年8月收到当地政府向甲企业提供150万元奖励基金,用于企业的人才激励和人才引进奖励。甲企业必须按年向当地政府报送详细的资金使用计划,并按规定用途使用资金。
解析:上述补贴与企业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收入或者数量无直接挂钩,不征税增值税,会计准则上按政府补助处理。
6.企业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该企业生产产品适用增值税先征后返政策,即先按规定征收增值税,然后按实际缴纳增值税额返还70%,2022年12月,该企业实际收到返还的增值税额78万元。
解析:上述补贴与企业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收入或者数量无直接挂钩,不征税增值税,会计准则上按政府补助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