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12333: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在特定情形下与劳动者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这里的“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由于奖金属于工资总额的组成部分,因此在计算经济补偿标准时,应当将年终奖计入“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但是在将年终奖计入经济补偿基数时,是全部计入,还是按对应月份部分计入,实践中看法不一。例如,某员工2021年度年终奖为6万元,2022年8月离职,那么,在计算经济补偿基数时,是将6万元奖金全部计入离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还是只将2021年9、10、11、12月对应的2万元奖金计入基数?
笔者认为,由于年终奖是对劳动者过往全年劳动报酬的分配,因此在计算经济补偿时,应当将年终奖除以12后分摊到对应的月份,而不是全部计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