混合销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年36号文)第四十条:
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
本条所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销售服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
提醒一下:
1、这项行为是“货物+服务”的模式。"货物"是指有形动产。“服务”是指交通运输服务、建筑服务、金融保险服务、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等,也就是属于原先营业税的那些税目,而不包括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混合销售概念中只有“货物+服务”这一种形式的叠加。没有“货物+销售不动产”、“销售服务+销售服务”、“货物+销售无形资产”、“货物+劳务”这些形式;
2、混合销售是同一项业务,针对同一个客户发生的;
3、判断混合销售行为需要把握住的原则是,货物和服务是有内在关联性的;
4、混合销售应按照主业适用的税率缴纳增值税,遵循从主原则;
5、兼营,简单地说,就是经营多种业务。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第三十九条纳税人兼营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
案例一:我企业将闲置仓库出租,收取租金并提供物业管理服务。
请问:是否属于增值税上的混合销售?
答复:不属于混合销售。属于租赁服务+物业服务,为兼营业务,应分别核算、分别适用不同的增值税率。
案例二:我企业销售货物,并按会员制收取会员费。
请问:是否属于增值税上的混合销售?
答复:不属于混合销售。属于销售货物+无形资产(会员权),为兼营业务,应分别核算、分别适用不同的增值税率。
案例三:政策规定的例外情形
例如:公司销售自己加工的钢结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
请问:是否属于增值税上的混合销售?能否一律按照13%缴纳增值税?
答复:不属于混合销售。
参考:
1、建筑企业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不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第四十条规定的混合销售,应分别核算货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或者征收率。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中外合作办学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2号)第六条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应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一般纳税人销售外购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如果已经按照兼营的有关规定,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纳税人对安装运行后的机器设备提供的维护保养服务,按照“其他现代服务”缴纳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