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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总价合同下未完工工程价款结算问题 – 财税
在建设工程项目中,存在很多施工未完成的情况,比如因不可抗力无法继续施工;比如施工过程中甲乙双方产生纠纷,乙方被要求撤场;又比如施工成本上升,乙方不愿意继续履行等等。这种情况下,如果双方签订的是固定总价合同,那么工程款结算问题,就会存在很多争议问题。
从司法实践来看,各地高院均有详细程度不等的相关规定,对固定总价合同下未竣工工程已完工部分工程款如何计算进行了解答,但因为每个工程项目都有各自的情况,这些规定和解答并不能完全与某个具体的工程相契合,因此,对相关问题进行总结归纳,对广大工程人维护自己的工程款权益,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1、以已完工部分工程量占合同约定总工程量的比值作为结算比例,再以该比例乘以合同约定总价进行计价。
具体可参照《四川省高法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规定:约定工程价款实行固定总价结算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未全部完成施工即终止履行,承包人已施工的工程质量合格,承包人要求发包人支付工程价款的,由双方协商确定已施工的工程价款,协商不成的,由鉴定机构根据工程设计图纸,对已完工程量占合同工程量比例计算系数,再用合同约定的固定价乘以该系数确定发包人应付的工程价款。
2、鉴定机构在同一取费标准下分别计算出已完工程部分的价款和整个合同约定工程的总价款,两者对比计算出相应系数,再用合同约定的固定价乘以该系数,确定工程价款。
可参照《北京市高法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工程价款实行固定总价结算,承包人未完成工程施工,其要求发包人支付工程款,经审查承包人已施工的工程质量合格的,可以采用“按比例折算”的方式,即由鉴定机构在相应同一取费标准下分别计算出已完工程部分的价款和整个合同约定工程的总价款,两者对比计算出相应系数,再用合同约定的固定价乘以该系数确定发包人应付的工程款。
3、以建设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定额取费,核定工程价款或者按比例折价法计算,尽量尊重当事人的意见。
可参照《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件审理指南》规定:在工程没有全部完工的情况下,有两种不同的方式来确认工程款,一是根据实际完成的工程量,以建设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定额取费,核定工程价款,并参照合同约定最终确定工程价款;此时,对工程造价鉴定不涉及到甩项部分,只须鉴定其完工部分即可。二是确定所完工程的工程量占全部工程量的比例,按所完工程量的比例乘以合同约定的固定价款得出工程价款。此时,对工程造价鉴定涉及到甩项部分,即对涉案工程总造价进行鉴定。上述两种方式均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应尽量寻求双方当事人意见的一致,如无法取得一致时由人民法院酌情确定。
4、根据停工原因,分别按照不同方法计算未完工工程价款。
可参照《湖北省高法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会议纪要》规定:一是以合同约定总价与全部工程预算总价的比值作为下浮比例,再以该比例乘以合同约定总价进行计价。已完工程质量合格的,合同约定以单价包干方式计价的,按照包干单价和已完工程量计算工程款;合同约定以总价包干方式计价的,若工程未完工系承包人原因导致,按合同约定的取费标准鉴定未完工部分,以总包干价减未完工部分造价计算工程款;若工程未完工系发包人原因导致,按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定额及取费标准据实结算。
结 语
在司法实践中,因为工程项目具备一定的地域性,在遵循法律的前提下,针对类似的案情,各地方法院可能会有不同的裁判结果。故而,为了保障自己的利益,当事人最好的做法就是事先进行防范,签订合同时候尽量约定好中途退场后如何该如何结算的条款
此外,在施工过程中,也一定要随时保存好相关的证据,包括与甲方的往来函件、变更签证等,这样一来,即便是发生了纠纷,也能占据主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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