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税率栏“*”号
1.税总函〔2016〕145号、税总货便函〔2017〕127号等规范性文件进一步明确:差额征税时,“税率”栏自动打印“***”。此种情况下,虽然税率栏内填写的是“***”,但税额栏内不再是“***”,而是有明确有金额与内容的。并且在备注栏内还必须自动打印:“差额征税”字样。
2.税总函〔2016〕145号、税总货便函〔2017〕127号等规范性文件明确:其他个人即以自然人身份出现的个人(不包括个体户)出租其取得的不动产适用优惠政策减按1.5%征收的,“税率”栏自动打印“***”。
3.电信公司目前在用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是电信总公司统一开发,全国使用。系统开发时,统一在税率栏打印“*”号。
4.自然人申请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对免征增值税项目,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税率”栏自动打印“***”
二、税率栏显示“免税”
纳税人对免征增值税项目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税率栏次显示“免税”字样。
特殊规定:纳税人销售免征增值税的机动车,通过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开具时应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栏选填“0”,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栏自动打印显示“***”,“增值税税额”栏自动打印显示“******”;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票面“不含税价”栏和“价税合计”栏填写金额相等。
三、税率栏显示“0.5%”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规定,自2020年5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从事二手车经销业务的纳税人销售其收购的二手车,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纳税人减按0.5%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并按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0.5%)
本公告发布后出台新的增值税征收率变动政策,比照上述公式原理计算销售额。
(二)纳税人应当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购买方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当再开具征收率为0.5%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四、税率栏显示“0%”
发生增值税零税率业务,例如:纳税人出口货物,境内单位和个人跨境销售国务院规定范围内的服务、无形资产等,发票税率栏次显示“0%”。
五、税率栏显示“不征税”
发生增值税不征税业务,例如预付卡销售和充值业务时对外开具增值税发票等,发票税率栏次显示“不征税”,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具体:
600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目前已经有16项:
601预售卡销售和充值
602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预收款
603已申报缴纳营业税未开票补开票
604代收印花税
605代收车船使用税
606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
607资产重组涉及的房屋等不动产
608资产重组涉及的土地使用权
609代理进口免税货物货款
610有奖发票奖金支付
611不征税自来水
612建筑服务预收款
613代收民航发展基金
614拍卖行受托拍卖文物艺术品代收货款
615与销售行为不挂钩的财政补贴收入
616资产重组涉及的货物
六、特殊情况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与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收入或者数量直接挂钩的,按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适用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即税率栏为“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适用税率”
2.增值税价外费用与价款的税目应保持一致,使用同一编码。
价外费用开具发票类型与所销售的货物、劳务、服务等应保持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