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开发新产品给客户使用,未取得收入、未开具发票也未签订合同,是否要确认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
样品试用期是否应确认收入?
答: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规定:除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另有规定外,企业销售收入的确认,必须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值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值。企业销售商品同时满足下列条件,应确认收入的实现:
商品销售合同已经签订,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企业对已售出的商品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实施有效控制;
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的计量;
已发生或将发生的销售方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
同时《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的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据上述规定,开发新产品若属于样品,应按照视同销售缴纳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