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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2号:新的折旧模式 – 财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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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2号:新的折旧模式

一、政策依据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公告)规定,中小微企业在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置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在500万元以上的,按照单位价值的一定比例自愿选择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其中,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最低折旧年限为3年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的100%可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最低折旧年限为4年、5年、10年的,单位价值的50%可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其余50%按规定在剩余年度计算折旧进行税前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6号)规定,固定资产在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所属年度一次性税前扣除。企业选择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的,其资产的税务处理可与会计处理不一致。
二、实务理解

需要提醒的是,对于最低折旧年限为4年、5年、10年的设备器具,先按照单位价值的50%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其余50%按规定在剩余年度计算折旧进行税前扣除是一种新的政策形式。

在会计处理上,企业会计准则要求,对于固定资产,应分期计提折旧,所以选择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会带来折旧计提的时间性税会差异。
企业适用固定资产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时,由于会计上分期计提了折旧,可税前扣除的金额远大于其计提的折旧额。因此,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会作纳税调减处理。这种情况下,虽然以后年度该固定资产的纳税金额为零,但会计上仍然在计提折旧,这样,企业就应相应地作纳税调增处理。
在享受优惠政策当年,由于享受优惠导致纳税调减,那么在以后年度需注意进行纳税调增。
【例】某中小微企业在2022年6月购进了一项单位价值为912万元的机器,企业按税法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10年计提折旧,残值率0%,则该企业可就单位价值的50%,也就是456万元在2022年一次性扣除,其余456万元可在剩余9年中计算折旧进行扣除,每个月扣除额4万元(456÷(9*12+6)个月)。
年度
会计计提折旧
企业所得税
纳税调整
2022
45.6万元
456万元
调减410.4万元
2023-2031
91.2万元
48万元
调增43.2万元
2032
45.6万元
24万元
调增21.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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