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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善意取得增值税发票不符合所得税税前列支的条件,但是是否能不缴纳滞纳金? – 财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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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善意取得增值税发票不符合所得税税前列支的条件,但是是否能不缴纳滞纳金?

纳税人善意取得增值税发票不符合所得税税前列支的条件,但是是否能不缴纳滞纳金?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抵扣税款加收滞纳金问题的批复》,中纳税人善意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的税款不属于税收征管法中纳税人需加收滞纳金的条件,那纳税人善意取得的增值税发票对应的企业所得税是否也不符合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从而不加收滞纳金?

四川12366纳税缴费服务热线: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抵扣税款加收滞纳金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1240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87号)规定,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指购货方与销售方存在真实交易,且购货方不知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以非法手段获得的。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如能重新取得合法、有效的专用发票,准许其抵扣进项税款;如不能重新取得合法、有效的专用发票,不准其抵扣进项税款或追缴其已抵扣的进项税款。

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被依法追缴已抵扣税款的,不属于《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情形,不适用该条“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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