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一:固定资产未取得发票计提折旧问题
案例:甲公司是一家工业制造企业,为了扩大生产线与乙公司签订生产线建造工程合同,截至2021年11月末,生产线已验收合格并投入使用。甲公司因目前资金紧张未能按合同约定全额支付给乙公司合同款项,乙公司未向甲公司开具发票。那么,甲公司没有取得工程款发票,但生产线已投入使用,是否可以计提折旧?
解析: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五条规定:
企业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由于工程款项尚未结清未取得全额发票的,可暂按合同规定的金额计入固定资产计税基础计提折旧,待发票取得后进行调整。但该项调整应在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12个月内进行。
问题二:固定资产一次性税前扣除购进时点确认问题
案例:甲公司2021年10月与乙设备生产公司签订一台专用设备采购合同,合同约定设备价款380万元,在乙公司将设备交付甲公司并验收合格后,甲企业一次性支付货款。11月20日乙设备生产公司按合同约定将设备运达甲公司并验收合格。次日,甲公司即将该设备投入使用。2022年1月3日乙设备生产公司向甲公司开具了增值税发票。在本案例中,采购合同签订于2021年10月,货款一次性支付于2021年11月,发票开具日期为2022年1月,那么,甲公司采购的该设备是否只能在2022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优惠?
解析: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4号)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
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6号)第一条第(二)项规定:
固定资产购进时点按以下原则确认:以货币形式购进的固定资产,除采取分期付款或赊销方式购进外,按发票开具时间确认;以分期付款或赊销方式购进的固定资产,按固定资产到货时间确认;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按竣工结算时间确认。
在本案例中,甲公司采取的是以货币形式购进设备,货款支付方式是货物验收合格后一次性支付全款,且甲公司取得的增值税发票开票日期为2022年1月,则可以确定甲公司购进时点为2022年1月份,因此,不能在2021年度汇算清缴时享受税前一次性扣除优惠,只能在2022年度汇算清缴时享受税前一次性税收扣除优惠政策。
如果,在本案例中,甲公司以分期付款或赊销方式购进固定资产,则按固定资产到货时间确认购进时点,即2021年11月到货时间为固定资产的购进时点,政策规定,固定资产在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所属年度一次性税前扣除,因此,本案例中固定资产应在投入使用月份(11月)的次月(12月)所属年度(2021年度)一次性税前扣除。
问题三:固定资产改扩建未足额提取折旧处理问题
案例:甲公司对其自有的两栋房屋进行了如下方式的改扩建:
1、针对房屋A:因房屋A房龄较久,甲公司对其进行了推倒重置,该房屋资产原值100万元,累计折旧85万元,改扩建前账面净值15万元,重置房屋共计发生支出150万元。那么,改扩建未足额提取的折旧15万元该如何处理?
2、针对房屋B:为了增加房屋B的有效使用面积,甲公司对房屋B进行了改扩建支出,共计发生改扩建支出25万元。那么,该笔扩建支出如何处理?
解析: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第四条规定:
企业对房屋、建筑物固定资产在未足额提取折旧前进行改扩建的,如属于推倒重置的,该资产原值减除提取折旧后的净值,应并入重置后的固定资产计税成本,并在该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的次月起,按照税法规定的折旧年限,一并计提折旧;如属于提升功能、增加面积的,该固定资产的改扩建支出,并入该固定资产计税基础,并从改扩建完工投入使用后的次月起,重新按税法规定的该固定资产折旧年限计提折旧,如该改扩建后的固定资产尚可使用的年限低于税法规定的最低年限的,可以按尚可使用的年限计提折旧。
针对房屋A,在会计核算方面,房屋推倒重建,房子未提足折旧,应该通过"固定资产清理"核算,将净残值与变现收入的差额计入营业外支出,作为损失处理。在企业所得税处理上,推倒时计入营业外支出的损失,当年不得税前扣除,汇算清缴纳税调增,等重置后增加固定资产计税成本,在以后折旧年限内汇算清缴时纳税调减。
针对房屋A,由于税会对推倒重置发生的实际损失的规定不一致,产生了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当期需要所得税前纳税调增,并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改扩建未足额提取的折旧15万元不得税前扣除,作为税会差异,纳税调增。
针对房屋B改扩建支出25万元,并入该固定资产计税基础,按税法规定的该固定资产折旧年限计提折旧。
案例:某酒店大楼于1995年末建成并投入使用,账面原值为4000万元,采用年限平均法计提折旧,预计净残值率为5%,预计使用年限为40年。2020年末,由于发展战略需要,该酒店决定对大楼进行推倒重置。2021年末新酒店大楼完工并办理验收手续,同时投入使用,发生支出为20000万元,预计使用年限为40年,预计净残值率为5%。拆除大楼时发生支出100万元,取得残料收入5万元(发生的流转税略)。
会计处理:推倒重置的会计处理,《企业会计准则》没有明确规定。大多数观点认为应按照固定资产处置,损失计入当期损益。会计处理如下:(单位:万元,下同)
(一)固定资产清理
(1)固定资产转让清理时
借:固定资产清理 1625
累计折旧 2375
贷:固定资产 4000
(2)发生拆除支出时
借:固定资产清理 100
贷:银行存款 100
(3)取得残料收入时
借:银行存款 5
贷:固定资产清理 5
(4)结转固定资产清理净损益时
借:营业外支出——处置非流动资产损失 1720
贷:固定资产清理 1720
(二)新建房屋
(1)发生建设支出时
借:在建工程 20000
贷:银行存款 20000
(2)房屋完工时
借:固定资产 20000
贷:在建工程 20000
(三)每年计提折旧
借:管理费用 475=20000*(1-5%)/40
贷:累计折旧 475
税务处理:对于房产推倒重置,企业所得税上有明确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第四条规定,企业对房屋、建筑物固定资产在未足额提取折旧前进行改扩建的,如属于推倒重置的,该资产原值减除提取折旧后的净值,应并入重置后的固定资产计税成本,并在该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的次月起,按照税法规定的折旧年限,一并计提折旧。
根据上述规定,该新酒店大楼的计税基础为21625万元(1625+20000),其会计上确认的处置非流动资产损失1720万元不得全额税前扣除,只能扣除拆除大楼时发生的支出和取得残料收入净损失95万元(100-5),调增1625万元。税收上每年计算折旧513.59万元[21625×(1-5%)÷40],会计上每年计算折旧475万元,税会差异为38.59万元(513.59-475),每年纳税调减38.59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