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本公告适用于2021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的公告》(2017年第5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部分表单样式及填报说明的公告》(2018年第5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有关问题的公告》(2019年第4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公告》(2020年第24号)中的上述表单和填报说明同时废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79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第十一条“或者经纳税人同意后抵缴其下一年度应缴企业所得税税款”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2012年第57号,2018年第31号修改)第十条“或者经总、分机构同意后分别抵缴其下一年度应缴企业所得税税款”的规定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 2017年版)》部分表单及填报说明(2021年修订).doc
国家税务总局
2021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