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ng="zh-Hans">
工资、薪金有关的涉税问题 – 财税
财税

工资、薪金有关的涉税问题

问题一:计提了工资,但是一直没发放,要申报缴纳个税吗?
答复:一直没发,不需要申报个税。工资薪金的个税遵循的是“收付实现制”而不是“权责发生制”。只有发放工资薪金的时候才需要预扣税款,发放的次月申报个税。

例如:A公司2021年11月和12月共计提工资薪金300万元,一直没钱发放,则一直无需申报个税,2022年3月份,公司有大量回款,给员工发放了2021年11月和12月的工资薪金,则2022年3月份发放时,需要代扣代缴个税,4月15日前申报这部分工资薪金的个税。

参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发布)有如下明确规定:

第六条 扣缴义务人向居民个人支付工资、薪金所得时,应当按照累计预扣法计算预扣税款,并按月办理扣缴申报。
第九条 扣缴义务人向非居民个人支付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时,应当按照以下方法按月或者按次代扣代缴税款。
第三条 扣缴义务人每月或者每次预扣、代扣的税款,应当在次月十五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表》。

问题二:计提的工资还没有实际发放,允许税前扣除吗?

答复:分情况。如果计提的工资薪金在次年汇缴之前发放完毕,允许在工资薪金发生年度税前扣除。否则,不允许税前扣除。

例如:A公司2021年11月和12月共计提工资薪金300万元,一直没钱发放,2022年3月份,公司有大量回款,给员工发放了2021年11月和12月的工资薪金,A公司于2022年4月26号做了2021年度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由于计提的工资薪金在次年汇缴之前发放完毕,因此,允许在工资薪金发生年度(即2021年度)税前扣除。

参考:《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企业在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前向员工实际支付的已预提汇缴年度工资薪金,准予在汇缴年度按规定扣除。

问题三:计提的工资具备什么条件才允许税前扣除?

答复:一般情况下,需要同时满足以下几个条件:

1、实际发生(真实性);
2、属于合理的工资薪金(合理性。合理性原则一般税局会参考国税函〔2009〕3号文件的五个规定);
3、企业所得税汇缴之前必须支付了的;
4、遵循相关性原则。
参考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

参考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规定:《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所称的“合理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税务机关在对工资薪金进行合理性确认时,可按以下原则掌握:

1. 企业制订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
2. 企业所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
3. 企业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相对固定的,工资薪金的调整是有序进行的;
4. 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
5.有关工资薪金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

问题四:企业发放职工的工资薪金,若是企业没有扣缴个税,企业有何责任和风险?

答复:由职工补缴个税,但是企业作为扣缴义务人存在被罚款的风险。
若是支付方没有给履行扣缴义务,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参考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条,扣缴义务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代扣、代收税款的义务。第三十二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第六十九条,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参考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的规定:纳税人取得应税所得,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的,纳税人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六月三十日前,缴纳税款;税务机关通知限期缴纳的,纳税人应当按照期限缴纳税款。

问题五:支付给员工的所得一定属于工资薪金吗?
答复:不一定的。比如企业因辞退员工支付的一次性补偿金10万元,属于辞退福利,不属于工资薪金,当然,也不属于职工福利费范围。

辞退福利的账款处理

借:应付职工薪酬-辞退福利 10万元
贷:银行存款 10万元
员工辞退福利属于职工薪酬核算范围,但不属于企业所得税法中规定的工资薪金和福利费范畴,原因在于离职员工已经不是企业“任职或者受雇”人员。
参考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前款所称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参考二: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第二条第五款规定,辞退福利,是指企业在职工劳动合同到期之前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或者为鼓励职工自愿接受裁减而给予职工的补偿。

问题六:关于全年一次性奖金,我们单位2020年12月一次性奖金在12月29日发放的,但在2021年3月申报的个税,这属于哪一年度的全年一次性奖金?2021年我们还能再用一次年终一次奖金单独计税政策不?
答复:

1、2020年12月发放的年终奖,虽在2021年3月申报缴纳税款,发放年终奖时代扣的税款纳税申报的时候,税款所属期仍为2020年度。

2、年终奖单独计税政策,一个自然年度内只允许采用一次。如果2021年度没用过年终一次性奖金政策,那么2021年可以再用该优惠政策,该政策一个自然年度内只允许用一次,纳税人在2021年3月申报缴纳过2020年度个税的税款,这个不影响2021年度的年终一次性奖金的适用。

3、年终奖目前执行期间是截止2021年12月31日,这个指的是税款所属期(不是纳税申报期),个人所得税税款的所属期就是发放的期间,属于2021年发放的年终奖税款所属期在2021年,可以享受年终奖单独计税的政策的。
参考:财税〔2018〕164号政策规定: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规定的,在2021年12月31日前,是可以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用按月换算后的综合所得税率表,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来单独计算纳税。

提醒:对于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可以单独计税,也可以选择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纳税。

但是,自2022年1月1日起,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优惠政策不延续的情况下,没有选择了,应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退出移动版

Warning: call_user_func_array() expects parameter 1 to be a valid callback, class 'ZM_First_Letter_Avatar' does not have a method 'admin_bar_menu_action' in /www/wwwroot/www.caishui.org/wp-includes/class-wp-hook.php on line 324
跳至工具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