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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末,预收账款是否需要确认收入 – 财税
财税

年末,预收账款是否需要确认收入

预收账款是买卖双方协议商定,由购货方预先支付一部分货款给供应方而发生的一项负债。

一、会计处理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14号--收入》应用指南,企业因转让商品收到的预收款适用新收入准则进行会计处理时,不使用“预收账款”科目及“递延收益”科目。

二、增值税

原则: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是否已经发生,即使未开票,也需要缴纳增值税。

【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纳税人提供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如企业2021年12月份收到房租预收款,房租的租赁期2022年2月1日-2024年1月31日,即使没有给承租方开票,也需要于2021年12月缴纳增值税。

三、企业所得税

原则: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时间是否已经发生,即使会计未做收入,也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接上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租金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规定:根据《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租金收入,应按交易合同或协议规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其中,如果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根据《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出租人可对上述已确认的收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

如果租赁合同约定2021年12月份一次性收取房租,企业可以选择定2021年12月份全额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也可以在租赁期2022年2月1日-2024年1月31日,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

【例】《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销售商品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如企业2021年12月份收到销售商品预收款,且2021年12月份发出商品,则需要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如果2021年12月份未发出商品,即使开具增值税发票,不需要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

【提醒】要区分是真正的应收到账款(如提供服务过程中,按照合同的应收账款),还是预收账款,如果是应收到账款,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规定不一样。

【结论】预收账款是否确认会计/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收入
要具体业务具体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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