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在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采购项目评审过程中,资格审查通过后,若发现供应商在其响应文件中没有填“响应文件有效期”(实质性要求),没有附强制节能认证产品的“强制节能证书”,或没有响应部分实质性要求。这种情况下,部分专家认为资格审查通过后这些内容都可以通过谈判、磋商让供应商补充材料,从而通过符合性审查;部分专家认为法律规定只能就采购技术服务要求、商务要求、合同条款等进行谈判、磋商,上述内容不在谈判、磋商范围内,直接判定该供应商不通过符合性审查。请问哪种观点正确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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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招标文件没有不合理条款、招标程序符合规定,需要采用其他采购方式采购的,采购人应当依法报财政部门批准。
对于公开招标没有人投标的情形应当按照上述规定处理。
1、谈判小组未按采购文件评审,已确定成交供应商未签订合同,条件允许的情况下,是否应当另行确定成交商?
2、投诉发现和采购人、代理机构发现结果是否不同?
1.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二条规定,财政部门认定投诉事项成立,但不影响采购结果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影响或可能影响采购结果的,认定中标结果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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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1:根据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 第八条 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在采购活动过程中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二)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3家的供应商参加谈判或者询价......”从此条条款来看,是通过资格审查后的供应商即可进行谈判。
法律依据2:根据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 第三十条 “谈判小组应当对响应文件进行评审,并根据谈判文件规定的程序、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与实质性响应谈判文件要求的供应商进行谈判。未实质性响应谈判文件的响应文件按无效处理,谈判小组应当告知有关供应商。”从此条条款来看,是通过资格审查及对响应文件进行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审查(实质性审查)后的供应商才能进行谈判。请领导解惑,谢谢!
Q:竞争性谈判项目俩次组织谈判,参与供应商均只有俩家,经论证,采购文件和预算均无不合理之处。现由于采购人急需对该项目实施采购,是否可以经财政部门同意后,与该俩家供应商继续进行谈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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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货物和服务混合采购,服务为主,提供货物是同品牌,如何确定供应商家数。
1. 对竞争性谈判和竞争性磋商中,不同供应商参加同一合同项下采购提供相同品牌产品的问题,相关制度办法未作明确规定,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可参照《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有关规定,在谈判文件或磋商文件中对相关情形予以明确。
3.货物和服务混合采购的,采购人应当根据采购项目技术构成、产品价格比重等合理确定核心产品。核心产品有部分采用相同品牌的,按照《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三十一条规定,按一家投标人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