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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票上的三个人/章/丢失/冲红等问题 – 财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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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票上的三个人/章/丢失/冲红等问题

在深圳税务局代开的发票,收款人、复核人、开票人如何显示?

1.自助机代开收款人:法人,复核人:财务负责人,开票人:代开机名称。

2.前台领取,如要求前台填写,则按纳税人要求填写,否则收款人、复核人为空,开票人为前台操作人员。

3.EMS邮寄,收款人、复核人为空,开票人为操作人员。

收款人、复核人为非必填项,如果未填写,不影响发票正常使用。

 

收款人、复核人、开票人为同一人可以吗?

对于发票开票人、收款人和复核人能否为同一人,税法中没有明确规定,按照会计相互制约原则,开票人和复核人不为同一人,收款人和复核人不为同一人,具体要求建议咨询主管税务机关。

 

代开专票如何盖章?

单位申请代开: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本单位的发票专用章;

其他个人申请代开:税务机关在为其他个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备注栏上,加盖税务机关代开发票专用章。

 

代开普票如何盖章?

税务机关在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以及为其他个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备注栏上,加盖税务机关代开发票专用章。

 

代开电子普通发票如何盖章?

目前代开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上的代开发票专用章为椭圆形的自助专用章,具体内容是代开税务局的名称和代开发票的种类。

 

电子专用发票,没有加盖销售方的发票专用章,是否可以作为报销入账归档的依据?

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采用电子签名代替发票专用章,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基本使用规定等与增值税纸质专用发票一致。纳税人以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的纸质打印件作为报销入账归档依据的,无需要求销售方在纸质打印件上加盖发票专用章,但应当同时保存打印该纸质件的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

 

电子普通发票,没有加盖销售方的发票专用章,是否可以作为报销入账归档的依据?

通过增值税电子发票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公共服务平台”)开具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具有以下优点:

一是文件格式更加规范。通过公共服务平台开具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采用符合国家统一标准的OFD格式,做到了格式统一、安全可靠、使用便利。

二是发票票样更加简洁。将“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栏次名称简化为“项目名称”,取消了原“销售方:(章)”栏次,简化了发票票面样式。

三是签章方式更加先进。采用可靠的电子签名代替原发票专用章,采用经过税务数字证书签名的电子发票监制章代替原发票监制章,更好适应了发票电子化改革的需要。

提醒非公共服务平台开出的电子发票(有电子发票章)与公共服务平台区别主要有两个:

1、将“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栏次名称简化为“项目名称”。

2、取消了原“销售方:(章)”栏次。

 

起征点以下小规模纳税人代开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税率栏如何显示?

1.代开起征点以下(季度不超45万)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以系统打印的发票为准 。

2.代开起征点以下(季度不超45万)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发票税率栏是***号

 

由谁申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

专票已申报抵扣: 购买方申请《信息表》,不需填写对应蓝字发票信息。

未申报抵扣但发票无法退回:购买方申请《信息表》,需填对应蓝字专票信息。

发票未交付或未申报抵扣已退回:销售方申请《信息表》,需填写对应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和发票联怎么办,有没有罚款?

由丢失方办理发票挂失,现已取消罚款(深圳地区)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等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号:纳税人同时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可凭加盖销售方发票专用章的相应发票记账联复印件,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退税凭证或记账凭证。纳税人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抵扣联,可凭相应发票的发票联复印件,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或退税凭证;纳税人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发票联,可凭相应发票的抵扣联复印件,作为记账凭证

 

对于要冲红的已抵扣专用发票,应何时做进项税额转出?

购买方应暂依《信息表》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信息表》一并作为记账凭证。(注意:不是根据红字发票做进项转出)

 

购买方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后是否需要认证?

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无需认证。

 

开具红字增值税发票是有时间限制吗?

没有冲红时间限制,符合冲红条件即可开具红字发票。(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

购买方已认证相符的发票能否退回给销售方?

不可以。认证相符的专用发票应作为购买方的记账凭证,不得退还销售方。(依据:国税发〔2006〕156号)

 

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相应联次是否需要给客户?

无文件明确规定,建议若由购方申请红字信息表的,就将红字发票的相应联次给到购方。

 

增值税普通发票能否部分冲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第三条规定:纳税人需要开具红字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可以在所对应的蓝字发票金额范围内开具多份红字发票。由于一张蓝字发票的金额可以拆分填开多张红字信息表,因此一张蓝字发票可以对应多张红字信息表。

 

代开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发现有错误,是否可以部分冲红?

代发发票的冲红需要纳税人交回已开发票的全部联次,无法部分金额冲红。纳税人可以取回原有发票全部联次冲红,然后重新开具一张新的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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