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ng="zh-Hans">
技术开发收入免征增值税,注意问题! – 财税
财税

技术开发收入免征增值税,注意问题!

问题一:

技术开发收入免征增值税,有税务政策依据吗?

答复: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 号)附件 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第(二十六)项规定,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免征增值税。

 

问题二:

与技术转让、技术开发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免征增值税,在发票开具上有何要求?

答复:

与技术转让、技术开发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是指转让方(或者受托方)根据技术转让或者开发合同的规定,为帮助受让方(或者委托方)掌握所转让(或者委托开发)的技术,而提供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且这部分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的价款与技术转让或者技术开发的价款应当在同一张发票上开具。

 

问题三:

技术开发费能否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答复:

根据 财税[2016]36号 第五十三条 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应当向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分别注明销售额和销项税额。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向消费者个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二)适用免征增值税规定的应税行为。

如果是开具免税的发票,只能开税率为“免税”的增值税普通发票。

那有没有可能开专用发票呢?可能是有的,但需要企业做出选择。上述免税业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需放弃免税资格。

政策依据: 财税[2016]36号  第四十八条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适用免税、减税规定的,可以放弃免税、减税,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增值税。放弃免税、减税后,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免税、减税。

问题四:

技术开发收入免征增值税,是否需要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答复:

需要。《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第二十六项规定:(二十六)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2.备案程序。试点纳税人申请免征增值税时,须持技术转让、开发的书面合同,到纳税人所在地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进行认定,并持有关的书面合同和科技主管部门审核意见证明文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查。

 

问题五:

技术开发收入免征增值税,必须是专利技术吗?

答复:

不一定。免征增值税的技术转让包括专利技术和非专利技术,以及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

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后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第二条规定,销售无形资产,是指转让无形资产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业务活动。无形资产,是指不具实物形态,但能带来经济利益的资产,包括技术、商标、著作权、商誉、自然资源使用权和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技术,包括专利技术和非专利技术。

 

问题六:

技术开发收入免征增值税,企业所得税还有优惠吗?

答复:

有的。《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九十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所称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是指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免征企业所得税的技术转让的范围包括居民企业转让其拥有的专利技术(含国防专利)、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植物新品种、生物医药新品种、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技术的所有权以及5年以上(含5年)全球独占和非独占许可使用权的行为。其中,专利是指法律授予独占权的发明、实用新型以及非简单改变产品图案和形状的外观设计。

问题七:

注意技术开发业务的真实性,千万别涉及虚开发票问题,别给自己挖坑!

稽查案例:

“技术开发”有黑幕 免税策划坑自己

01
内容不全的匿名举报信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根据举报线索,与公安机关联手成功破获一起虚开发票案件。经核查,S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等43家企业通过接受虚开发票虚列成本的方式,偷逃税款2748.26万元。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依法对43家违法企业作出补缴各项税款2748.26万元、加收滞纳金1420.99万元、罚款1632.25万元的处理决定。同时,检查人员深挖案件线索,揪出了上游虚开发票违法团伙,目前虚开团伙主要涉案人员已受到了法律制裁。

2019年3月,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举报中心收到一封匿名举报信件,称S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存在多列成本支出偷逃税款的违法行为,要求税务机关稽查部门予以查处,举报者还随同信件提供了一叠相关证明资料。

举报中心工作人员检视后发现,举报信内提供的资料仅为S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近三年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复印件,并不是企业偷逃税款的原始资料证据。

但举报者在信中确定的表述,以及其提供的企业违法情况,仍引起了工作人员的重视。工作人员判断,从这封举报信内附的资料等信息来看,其极有可能来自该公司内部人员或利益相关人员。但是作为税务师事务所,按照其行业的执业要求和职责等,按常理来说不应有偷逃税款的行为,莫非其中有隐情?或者还存在其他情况?

来信是匿名举报,无法向举报者进一步了解情况和收集线索证据,但考虑举报信提供的情况涉税金额较大,综合各方情况,宁波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决定就举报内容对S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进行初步核查。

02
明细账中的蛛丝马迹

  检查人员首先调取了S事务所自成立以来至2018年12月31日的纳税申报信息、财务报表数据等涉税资料,并就举报信中提及的企业成本问题进行初步分析,发现就申报数据而言,该企业近年来的“主营业务成本”确实呈增长态势,并且企业所得税税负率平均指标确实偏低。数据分析结果与举报情况有相符之处,稳妥起见,检查人员决定对企业进一步实地核查。

在查阅事务所负责人余某、财务负责人郑某提供的财务明细账的过程中,一条记录引起了检查人员注意:事务所主营业务成本中,有一笔25万元的费用,旁边标注的名目为——技术服务费。

技术服务费?税务师事务所怎么会接受技术服务?

面对检查人员的问询,郑某略显紧张地回答:“这是我们单位的技术服务费,我在账务处理的时候将它列支在了主营业务成本中。”

“我们企业这几年一直在开发一个内控软件,希望以此提升工作质效,所以有这部分费用支出。”一旁的企业负责人余某也附和说。

但余某的说法并没有消除检查人员的疑惑。检查人员认为,作为一家规模不大的税务师事务所,真会不惜花费大笔额外的成本去搞技术开发吗?而且相较于同一时间段列示的企业其他成本费用,这笔技术费用金额显得很高,十分可疑。

03
“人性化”约谈打开突破口

  带着对企业成本的疑问,检查人员启用电子底账系统大数据平台开展数据分析,发现了更多疑点:

一是该企业2013年~2018年成本中均存有“技术服务费”的支出,而且每张发票的票面金额均为25万元左右。即便是企业有技术开发,也不可能几年来持续存在,并且数额不低,这并不符合常理。

二是追踪发票来源发现,这些发票均直接或间接来自于宁波H咨询公司。经了解,这是一家提供咨询服务的企业,这类企业怎么会有软件技术开发服务?此外,检查人员发现H科技咨询公司在开具这些发票期间均进行了免税申报。

随着核查的逐步深入,S事务所涉税违法嫌疑逐渐加大,第二稽查局决定对其立案调查。

为进一步掌握情况,检查人员决定从实地核查时露出慌张神情的企业财务负责人郑某入手,开展核查。检查人员对郑某进行了税法宣传,在随后的询问中,郑某承认S事务所检查年度的“技术服务费”发票是虚开而来,目的是多列支成本,并无内控软件开发业务。郑某称,发票来自一位姓方的人,具体情况余某知晓。郑某一再表示她只是按命令行事,其他情况并不知情。

但企业负责人余某仍坚称“业务是真的,发票确实是内控软件开发的费用”。对于郑某提供的情况,余某表示郑某在说谎。

为打开突破口,检查人员实施了外围调查。调查了解了S事务所和余某的创业过程,并且从事务所项目经理林某、办公人员沈某处获得了该企业确实未研发内控软件的言证。

随后,检查人员再次约谈了余某,向其出示S事务所成立以来的报表数据和相关人员的言证等证据,并向余某做了税法宣传。检查人员向余某表示,他早年和几个朋友合伙创业,努力经营才终于有了今天S事务所的成绩,创业不容易,不要因贪图一时小利,触犯法律,让自己的心血毁于一旦。

检查人员动之以情,晓之以理,余某内心受到触动,最终承认,在一次业务交流会上结识了方某,当对方得知其有列支业务招待费“需求”时,称可以帮他解决问题。按方某提供的“渠道”,自2013年以来,余某经由方某介绍的H科技咨询公司,通过签订虚假技术服务合同,接受名目为“技术服务费”的虚开普通发票40余份,涉税金额达969.47万元。这些发票S事务所全部列支成本,逃避缴纳税款242.37万元。

此外,检查人员还从余某处获知,像S事务所这样经由方某的“渠道”获取发票的企业还有不少,有些是宁波市内的,甚至还有浙江省外的企业。检查人员认为,从余某提供的情况来看,方某背后并不简单,可能涉及团伙虚开发票违法。

04
税警协作捕“大鱼”

  检查人员调取了上游开票企业H科技咨询公司2010年~2018年对外开具的所有发票数据,发现该企业在此期间共对外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1284份,名称均为“技术服务费”,涉及金额1.4亿多元,84家受票企业分别位于宁波、舟山、台州、杭州、北京、重庆等地,其中宁波本地的受票企业共计43家。宁波以外的受票企业41家,其中浙江省内35家,省外6家。

检查人员发现,该企业注册资本仅为10万元,企业人数只有5人,并且检查人员在核查时,企业已是非正常状态。此外,该企业增值税纳税申报信息中,所有“技术开发费”发票开具时,其均填具了免税申报。结合所有已掌握信息,检查人员认为,该企业具有虚开重大嫌疑。

第二稽查局迅速向公安机关通报案情,双方成立联合专案组进一步深挖案件。

专案组从资金流入手,调取了H科技咨询公司账户和负责人田某等涉案人员个人账户明细数据。通过对受票企业账户和个人账户,以及田某等人账户信息比对分析,发现了下游企业、人员与田某个人账户存在大量资金回流。

随着各项证据逐渐完备,专案组布控收网,抓捕了H科技咨询公司负责人田某及其丈夫田某某,以及居中介绍开票业务的方某。

面对证据,田某夫妇对其伙同方某等人对虚开发票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

05
深挖“萝卜”带出泥

  根据国家相关税收优惠政策,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在营改增之前免征营业税,在营改增之后相关业务则可享受免征增值税的税收优惠。

在深挖案件线索的过程中,专案组了解到,田某夫妇利用国家的税收优惠政策,以金钱为诱饵,将宁波相关部门干部陆某、殷某“拉下水”。几人合伙,通过伪造开票业务相关的技术备案合同等资料的方式,使田某等人向企业虚开的“技术开发”发票成为免税申报的“合法”凭据。

经查,田某夫妇伙同陆某等人,通过伪造技术服务合同等方式,以H科技咨询公司为平台,共计对外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涉及金额达1.4亿多元,相关受票企业因此逃避缴纳税款3000余万元。

根据企业违法事实,宁波市稽查部门依法对宁波市内43家受票企业进行查处,补征各项税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1632.25万元。同时,对41家宁波市外的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发出确认虚开通知单,以便当地税务机关依法查补税款,及时挽回国家税款损失。

随后,专案组将案件移交司法部门审理,并将涉案公职人员陆某、殷某违法证据资料移交宁波市纪委部门查处。2019年10月,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一审以虚开发票罪依法判处田某4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以虚开发票罪依法判处田某某6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

退出移动版

Warning: call_user_func_array() expects parameter 1 to be a valid callback, class 'ZM_First_Letter_Avatar' does not have a method 'admin_bar_menu_action' in /www/wwwroot/www.caishui.org/wp-includes/class-wp-hook.php on line 324
跳至工具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