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增值税——免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令第691号)第十五条规定,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免征增值税。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规定,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是指其他个人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2.个税——财产转让
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也就是说,如果卖价大于个人当时的买价,也就没个人所得税的所得,不需要缴纳个税。
1.增值税——免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令第691号)第十五条规定,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免征增值税。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规定,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是指其他个人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2.个税——财产转让
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也就是说,如果卖价大于个人当时的买价,也就没个人所得税的所得,不需要缴纳个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