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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邮寄至:北京市西城区枣林前街68号国家税务总局财产行为税司(邮政编码100053),请在信封上注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征求意见”字样。
国家税务总局
2021年7月14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征求意见稿)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将于2021年9月1日起施行。为规范城市维护建设税(以下简称城建税)征收管理,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城建税以纳税人依法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以下简称两税)税额为计税依据。
依法实际缴纳的两税税额,是指纳税人依照两税相关法律法规和税收政策规定计算应当缴纳的两税税额,加上增值税免抵税额,扣除直接减免的两税税额和期末留抵退税退还的增值税税额(以下简称留抵退税额)后的金额。
应当缴纳的两税税额,不含因进口货物或境外单位和个人向境内销售劳务、服务、无形资产缴纳的两税税额。
留抵退税额,是指按照规定已经退还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纳税人自收到留抵退税额之日起,应当在以后纳税申报期从城建税计税依据中扣除。
留抵退税额只允许在按照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确定的城建税计税依据中扣除。当期未扣除完的余额,在以后纳税申报期按规定继续扣除。
二、对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更正、查补一般计税方法确定的城建税计税依据,允许扣除尚未扣除完的留抵退税额。
三、对增值税免抵税额征收的城建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税务机关核准增值税免抵税额的当天,纳税人应在下一个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四、城建税纳税人按所在地在市区、县城、镇和不在上述区域适用不同税率。市区、县城、镇按照行政区划确定。
行政区划变更的,自变更完成当月起适用新行政区划对应的城建税税率,纳税人在变更完成当月的下一个纳税申报期按新税率申报缴纳。
五、城建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与两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一致,分别与两税同时缴纳。同时缴纳是指在缴纳两税时,应当在两税同一缴纳地点、同一缴纳期限内,一并缴纳对应的城建税。
委托代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预缴、补缴等方式缴纳两税的,应当同时缴纳城建税。
前款所述代扣代缴,不含因境外单位和个人向境内销售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代扣代缴增值税情形。
六、因纳税人多缴发生的两税退税,同时退还已缴纳的城建税。
两税实行先征后返、先征后退、即征即退的,除另有规定外,不予退还随两税附征的城建税。
七、城建税的征收管理等事项,比照两税的有关规定办理。
八、本公告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征收管理
有关事项的公告(征求意见稿)》的说明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以下简称《城建税法》)等相关政策规定,规范城市维护建设税(以下简称城建税)征收管理,我们起草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公告》)。现说明如下:
一、《公告》起草背景
2020年8月1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城建税法》,将于2021年9月1日起施行。为确保《城建税法》相关规定顺利落地实施,我们在系统梳理现行城建税征管规定和地方做法基础上,起草了《公告》,拟于近期发布。
二、《公告》的主要内容
《公告》共8条,对城建税计税依据如何确定,城建税计税依据扣除增值税留抵退税额规则、增值税免抵税额缴纳城建税时间、行政区划变更税率适用、与增值税和消费税同征同管规定等征管事项予以明确。具体如下:
(一)明确城建税计税依据如何确定以及期末留抵退税退还的增值税税额在城建税计税依据中扣除相关事项
为了便于纳税人纳税申报和税务机关征管操作,《公告》第一、二条明确城建税计税依据如何确定,以及在城建税计税依据中扣除的期末留抵退税退还的增值税的口径、应扣除期限、允许扣除的情形和特殊情况下未扣除完的余额如何处理等问题。
(二)明确对增值税免抵税额征收的城建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拟于近期制发《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计税依据确定办法的公告》(以下简称《办法》)明确增值税免抵税额为城建税的计税依据组成部分,为规范政策执行,《公告》第三条明确对增值税免抵税额征收城建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缴纳期限。
(三)明确行政区划变更的税率适用
随着城镇化不断推进,各地行政区划变更愈加频繁,《公告》第四条明确行政区划变更后新税率的适用时间。
(四)细化与主税同征同管有关内容
考虑到城建税是随着增值税、消费税附加征收的,《城建税法》《办法》规定了城建税与增值税、消费税同征同管相关内容。为增强可操作性,《公告》第五、六条细化了城建税与增值税、消费税同征同管相关内容。
(五)明确其他征管事项的适用原则
考虑到增值税、消费税立法工作正在推进中,为提前做好与增值税法、消费税法及其相关政策和征管规定衔接,《公告》第七条明确城建税的征收管理等事项,比照增值税、消费税的有关规定办理。
(六)明确施行日期
《公告》第八条明确公告施行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