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独资企业申报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后,将剩余的利润转到投资者的账户,是否需要再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91号)第五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者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为应纳税所得额;合伙企业的投资者按照合伙企业的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合伙协议没有约定分配比例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合伙人数量平均计算每个投资者的应纳税所得额。前款所称生产经营所得,包括企业分配给投资者个人的所得和企业当年留存的所得(利润)。”
因此,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也一样)申报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后,将剩余的利润转到投资者的账户,不需要再缴纳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