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纳税人商品混凝土企业销售符合条件的商品混凝土可以按照3%简易计税,部分建筑企业为增加抵扣自购水泥,然后委托商混企业加工,商混企业所收取的费用不是销售商混款项,而是委托加工费,适用税率为13%,开具发票为“*劳务*加工费”,也就是说,同一个商混企业是可以既销售3%的商品混凝土,又收取13%的加工费,对于这个问题我们看到佛山税务机关也给出了肯定的回答。
标题:简易征收
内容:你好!我公司是生产混凝土的公司,是选择简易征收的。目前我公司又增加了加工混凝土业务,收到客户的加工费。请问加工费是否按13%征收还是按简易征收?
咨询人:陈生
咨询时间:2021-05-22 10:20
回复单位: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南海区税务局
回复时间:2021-05-25 15:33
回复内容:广东省佛山市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商品混凝土(仅限于以水泥为原料生产的水泥混凝土),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如一般纳税人对外提供混凝土加工劳务并收取加工费,适用13%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若小规模纳税人,则适用3%征收率,且在2021年12月31日前可减按1%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以上答复仅供参考,一切以现行税法及税收政策的具体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