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借款,利息支出能否以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咨询对象:厦门市税务局
留言时间:2021-04-29
问题内容:
公司A与公司B共同承建开发某项目,共同向银行申请贷款,A、B约定,委托A作为双方代表与银行签订贷款合同,银行将利息发票开具给A。请问,B公司能否以A公司开具的利息分割单、A公司获取的利息发票复印件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答复机构:厦门市税务局
答复时间:2021-05-07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八条 企业与其他企业(包括关联企业)、个人在境内共同接受应纳增值税劳务(以下简称“应税劳务”)发生的支出,采取分摊方式的,应当按照独立交易原则进行分摊,企业以发票和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共同接受应税劳务的其他企业以企业开具的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企业与其他企业、个人在境内共同接受非应税劳务发生的支出,采取分摊方式的,企业以发票外的其他外部凭证和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共同接受非应税劳务的其他企业以企业开具的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第九条: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
税务总局对应税项目开具发票另有规定的,以规定的发票或者票据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根据您的描述,分割单适用的情形是上述的十八条,您应该根据第九条进行处理。若两司共同向银行贷款,应由银行开具发票于两司,用于税前列支。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纳税服务热线或主管税务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