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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解析 – 财税
财税

关于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解析

一、相关规定

(一)《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29号

企业发生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计算限额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

(1)保险企业:财产保险企业按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5%(含本数,下同)计算限额;人身保险企业按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0%计算限额。

(2)其他企业:按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机构或个人(不含交易双方及其雇员、代理人和代表人等)所签订服务协议或合同确认的收入金额的5%计算限额。

(二)按照销售数量支付定额佣金的,应换算为实际销售收入后,计算佣金扣除限额;

(三)按照权责发生制的原则,收到客户预存款项,凡不作为当期收入的,在计算佣金扣除限定时,不作为计算基数,待收入实现时再计入计算基数。

二、企业税前扣除手续费及佣金支出时需要注意的问题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29号)相关规定,企业税前扣除手续费时需要注意以下问题:

(一)企业应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企业或个人签订代办协议或合同,并按国家有关规定支付手续费及佣金。除委托个人代理外,企业以现金等非转账方式支付的手续费及佣金不得在税前扣除。企业为发行权益性证券支付给有关证券承销机构的手续费及佣金不得在税前扣除。

(二)企业不得将手续费及佣金支出计入回扣、业务提成、返利、进场费等费用。

(三)企业已计入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相关资产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应当通过折旧、摊销等方式分期扣除,不得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

(四)企业支付的手续费及佣金不得直接冲减服务协议或合同金额,并如实入账。

(五)企业应当如实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当年手续费及佣金计算分配表和其他相关资料,并依法取得合法真实凭证。

三、问题汇总

【问题1】我公司与代理商签订的合同或协议中并无收入约定,该佣金限定扣除标准的计算基数如何确定?.按照销售数量支付定额佣金的,该佣金限定扣除标准的计算基数如何确定?我公司与代理商签订的合同或协议中,除约定按实现的收入支付佣金外,还约定按照收到客户预存款项的一定比例支付佣金,收到客户预存款项是否记入扣除标准的计算基数?

答:按照财税〔2009〕29号文件规定:

1.合同或协议中并无收入约定的,应按合同或协议实际执行中实现的收入确定佣金扣除限额;

2.按照销售数量支付定额佣金的,应换算为实际销售收入后,计算佣金扣除限额;

3.按照权责发生制的原则,收到客户预存款项,凡不作为当期收入的,在计算佣金扣除限定时,不作为计算基数,待收入实现时再计入计算基数。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2009年08月31日)

【问题2】企业以现金等非转账方式支付的手续费及佣金可以在税前扣除吗?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29号)第二条:“企业应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企业或个人签订代办协议或合同,并按国家有关规定支付手续费及佣金。除委托个人代理外,企业以现金等非转账方式支付的手续费及佣金不得在税前扣除。”之规定,委托个人代理,企业以现金等非转账方式支付的手续费及佣金可以在税前扣除。除委托个人代理外,企业以现金等非转账方式支付的手续费及佣金不得在税前扣除

【问题3】企业为发行权益性证券支付给有关证券承销机构的手续费及佣金可以在税前扣除吗?

答:《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29号)“二、企业为发行权益性证券支付给有关证券承销机构的手续费及佣金不得在税前扣除”之规定,企业为发行权益性证券支付给有关证券承销机构的手续费及佣金不得在税前扣除。应从溢价发行中扣除,不能在损益中核算。

【问题4】销售佣金和销售回扣有什么区别?

答:销售佣金是指经营者在市场中给予为其提供服务的具有合法经营者资格的中间人的劳务报酬,中间人必须是有权从事中介服务的单位或个人,但不包括交易双方及其雇员、代理人和代表人等。

销售回扣是指经营者销售商品时以现金、实物或者其他方式退给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的一定比例的商品价款。销售回扣可分为暗扣和明扣。暗扣是指在由帐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的或个人的一定比例的商品价款,属于贿赂支出,不得税前列支;明扣是指经营者销售或购买商品,以明示方式给对方折扣。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计算缴纳所得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则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

【问题5】我公司因历史原因有一些应收账款无法收回,委托财务公司帮我们催讨应收账款,我公司付给财务公司催回款项的20%,请问是否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29号)中所说的手续费和佣金内容,是否按5%的比例税前扣除?另外,财税〔2009〕29号中的手续费和佣金都包括哪些项目?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29号)文件第二条规定:“企业应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企业或个人签订代办协议或合同,并按国家有关规定支付手续费及佣金。”可见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中介服务企业或个人才是手续费和佣金的支付对象,如果该财务公司不具备上述合法经营资格,则不属于手续费或佣金支出。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网站2011年01月26日)

【问题6】企业在支付手续费及佣金时,应注意留存哪些票据以证明其经济业务真实合法?

答:企业在支付手续费及佣金时,获取证明其经济业务真实合法的票据至少包括:(1)证明对方(单位)具有中介机构的相关文件,如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相关资质证书等;(2)证明对方(个人)具有从事中介业务的相关文件,如身份证、从业资格证书、税款缴纳证明资料等;(3)双方签订的《合同》或《协议》;(4)支付形式证明,如转账支票存根、现金支票存根、银行汇款回单等;(5)付款凭据:发票、收据、收条等。

【问题7】某企业通过竞拍方式获取土地一宗,用于自建厂房,土地价款为1亿元。竞拍成功后,按照与拍卖公司签订的《拍卖合同》,该公司支付土地拍卖拥金200万元并取得了合法票据。这200万元佣金该如何处理?

答:200万元的拍卖拥金属于购买无形资产发生的相关费用,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应该计入“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构成土地价值的组成部分。根据财税〔2009〕29号文规定,企业已计入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相关资产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应当通过折旧、摊销等方式分期扣除。如果该企业将200万元的拍卖佣金计入当期费用,是不可以在发生当期税前扣除的。

【问题8】某房地产开发企业与××营销代理公司签订了《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合同中约定销售总金额为2亿元,房产公司支付销售佣金400万元(占合同金额的2%)。如果营销代理公司将销售佣金400万元从应该支付的商品房销售款2亿元中扣除,仅仅支付房产公司1.96亿元,房地产公司按照1.96亿确认销售收入,是否可以?

答:不可以。财税〔2009〕29号文规定:“企业支付的手续费及佣金不得直接冲减服务协议或合同金额,并如实入账”,如果营销代理公司将销售佣金400万元从应该支付的商品房销售款2亿元中扣除,仅仅支付房产公司1.96亿元,房产公司按照1.96亿元作为销售收入处理是不符合规定的行为。正确的处理方式是:营销代理公司将商品房销售款2亿元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给房产公司,而房产公司也支付销售佣金400万元给代理公司,取得代理公司开具的合规票据,则房产公司支付的佣金完全可以税前扣除的。

四、案例

甲公司(非保险企业)2018年度分别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中介服务企业、个人签订了5笔中介服务合同,并支付了相应的手续费及佣金,取得了合法有效的增值专用发票,并已将其全部计入了当期损益,合同内容如下:

1.A代理销售服务合同100万元,银行转账支付代理公司服务佣金8万元;

2.B代理销售服务合同200万元,现金支付代理公司服务佣金6万元;

3.C代理购置固定资产合同500万元,银行转账支付手续费10万元;

4.D代理销售服务合同100万元,银行转账支付代理公司服务佣金3万元;

5.E代理销售服务合同50万元,现金支付个人手续费服务佣金3万元。

解析:

1.A代理销售服务合同允许税前扣除的佣金=100*5%=5万元,银行转账实际支付8万元,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8-5=3万元;

2.B代理销售服务合同允许税前扣除的佣金=200*5%=10万元,银行转账实际支付6万元小于税前扣除限额,但是由于是现金支付,按照相关规定不得税前扣除,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6万元;

3.C代理购置固定资产合同支付手续费10万元,应该计入固定资产成本,通过折旧方式扣除。企业计入了当期损益,应调增当期应纳税所得额10万元。同时,计入固定资产的手续费部分的折旧可以税前扣除,应调减相应的应纳税所得额;

4.D代理销售服务合同允许税前扣除的佣金=100*5%=5万元,银行转账实际支付3万元小于税前扣除限额,可以税前扣除;

5.E代理销售服务合同虽然是现金支付,但由于是委托个人代理的相关业务,因此允许按规定税前扣除相关佣金。允许税前扣除的佣金=50*5%=2.5万元,现金实际支付3万元大于税前扣除限额,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3-2.5=0.5万元。

五、特别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四、关于电信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电信企业在发展客户、拓展业务等过程中(如委托销售电话入网卡、电话充值卡等),需向经纪人、代办商支付手续费及佣金的,其实际发生的相关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不超过企业当年收入总额5%的部分,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

《关于电信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59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第四条所称电信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仅限于电信企业在发展客户、拓展业务等过程中因委托销售电话入网卡、电话充值卡所发生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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