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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定违规收受礼品礼金等财物行为 – 财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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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定违规收受礼品礼金等财物行为

                                                     如何认定违规收受礼品礼金等财物行为
作者  郑俊  汪忠军 王聪  戴奎
礼品礼金等财物的收送,都带有一定的目的性和交易性,其实质就是通过商品交换这种形式,对领导干部公正执行公务的行为施加影响,《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八条对违规收受礼品礼金等财物违纪行为及其适用的处分种类和幅度作出规定,该条在保持2015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消费卡相关规定的同时,把收受有价证券、股权、其他金融产品等财物的行为也纳入纪律处分的范畴。
一、收受礼品礼金等财物行为的违纪构成
(一)违纪客体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将收受礼品礼金等财物行为放在违反廉洁纪律行为章节中作出规定,因此该行为跟违反廉洁纪律行为的违纪客体是相同的。
违反廉洁纪律,是指党组织和党员干部在从事党的工作中或者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的活动中,违反应当遵守的廉洁从政、廉洁用权的各种行为规范和规则,依照党内法规应当受到党的纪律追究的行为。
违反廉洁纪律行为的违纪客体是职务廉洁性。因此,本违纪行为所侵犯的客体是职务行为的廉洁性。
(二)违纪客观方面
本违纪行为的客观方面有两种表现,一是收受了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等财物的行为;二是收受了其他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财物的行为。因此收受没有超出正常礼尚往来、不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等财物不构成违纪。
(三)违纪主体
本违纪行为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必须是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中的党员。
(四)违纪主观方面
本违纪行为的主观方面是故意,即明知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等财物,或者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财物是违反党的纪律的行为,仍故意实施收受行为。
二、相关概念
(一)财物
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没有对财物相关含义作出解释的情况下,可以参照刑法及有关司法解释来确定财物的含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和《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均对财物的含义作出规定,除文字表述不同外,两者都将财产性利益纳入财物的范畴之内。
《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贿赂犯罪中的“财物”,包括货币、物品和财产性利益。财产性利益包括可以折算为货币的物质利益如房屋装修、债务免除等,以及需要支付货币的其他利益如会员服务、旅游等。
后者的犯罪数额,以实际支付或者应当支付的数额计算。会员服务、旅游,就其性质而言不属于物质利益,但取得这种利益需要支付相应的货币对价,故视为财产性利益。
(二)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
“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等财物”,是指可能与公职相关联的、与公正执行公务相冲突的礼品礼金等财物。既包括管理和服务对象所赠,也包括主管范围内的下属单位和个人所赠,还包括其工作业务范围内私营企业主所赠,以及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和个人所赠。
判断“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事项采用推定的方法。并非以收受礼品礼金等财物的公职人员主观意愿和主观想法为依据,而是以客观上具有党员身份的公职人员其职权对行送财物的当事人的相关利益形成影响为依据。
采用推定的方法,杜绝了在执纪审查和执纪审理过程中某些违纪党员辩解其接受对方当事人的礼品礼金等财物,也会按照相关规定公正办事,不会利用手上的职权给对方当事人提供帮助,也不会影响其公正执行公务。
按照推定的方法,公职人员只要接受管理和服务对象以及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和个人的财物就推定为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不考虑违纪人员的主观意愿,也不考虑其是否实际影响到公正执行公务。作出这样的规定,旨在从制度上防止潜在利益冲突的可能性向现实性转化,是一种防患于未然的预防性规定。
(三)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
我国区域经济发展水平不平衡,经济发达地区和欠发达地区收入差距较大,因此认定是否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要以当地正常经济水平为基础,对收受礼品礼金等财物的金额作出合理区分,同时要综合当地风俗习惯、个人经济能力以及正常的礼节往来等情况作出合理判断。
三、与相关违纪违法行为的区别
(一)与正常人情往来的区分
在执纪实践中,我们发现个别党员领导干部在春节、中秋、国庆等法定节假日期间大肆收受礼品礼金等财物,认为自己的行为属于正常的人情往来,不是违纪。
正常人情往来与收受礼品礼金等财物行为,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作区分,一是收受对象不同,正常人情往来一般是发生在亲属、朋友之间,而收受礼品礼金等财物的行为往往发生在上下级、管理服务对象之间,而且从查处的案例看,都发生在领导干部任职期间;
二是行送目的不同,正常人情往来没有特定的利益诉求,而收受礼品礼金等财物的行为中,送礼方往往是进行长期的“感情投资”,对领导干部公正执行公务的行为施加影响,以获取相关利益;
三是往来金额不同,正常人情往来没有明显超出当地正常经济水平、风俗习惯、个人经济能力,且属于相互赠送,数额大体相当,而收受礼品礼金等财物的行为收送金额明显不对等,有的是管理服务对象等人员单方面向领导干部赠送,或者领导干部收受的数额很大而回赠的数额很小。
执纪实践中,通过上述分析,基本能够区分正常人情往来与收受礼品礼金等财物行为。比如领导干部生病住院期间,其同学来看望并送数千元慰问,后该同学生病住院期间领导干部亦送数千元慰问,这种有来有往,收送金额对等,且发生在同学之间也没有特定利益诉求的,应该认定为正常人情往来,不宜以违纪论处。
(二)与办理涉群众事务时刁难群众、吃拿卡要违纪行为的区分
办理涉及群众事务时刁难群众、吃拿卡要的行为是指党员干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办理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各种事务,故意拖延不办,想方设法出难题、设障碍,利用职务便利向群众索取各种好处。其中的“要”,一般是指党员干部采取提要求、暗示等方式主动向群众要钱要物。
该违纪行为实质是党员干部将公权力异化为管理者“私权”,把服务群众的义务当作管理群众的特权,甚至借机以权谋私,其后果是破坏党同人民的血肉联系,损害党的执政基础,因此两种行为侵犯的客体不同;
同时办理涉及群众事务时刁难群众、吃拿卡要违纪行为一般是党员干部主动向群众索要,而本违纪行为一般是党员领导干部被动予以收受。
(三)与受贿罪的区分
收受礼品礼金等财物行为并没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行送人谋取利益,也没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财物。如果党员干部为行送人谋取利益后收受礼品礼金等财物的,或者先收受礼品礼金等财物后又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行送人谋取利益,或者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向他人索要礼品礼金等财物的,此时,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在权力和金钱之间建立了某种联系,侵犯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不可收买性,此时符合受贿罪的构成要件,应该以受贿罪定性量纪。
如果达成立案标准,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进行处理。达不到立案标准,尚不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进行处理。
因此,如果党员干部仅是在日常交往过程中收受了对方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等财物的,没有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情节,构成违纪。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为他人谋取利益”,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关于受贿犯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一)实际或者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的;(二)明知他人有具体请托事项的;(三)履职时未被请托,但事后基于该履职事由收受他人财物的,如果党员干部存在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要件,那么行为的性质会发生转变,涉嫌构成《刑法》规定的受贿行为。
同时《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第二款对将所谓的“感情投资”视为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作出明确规定,并对这一规则的适用设定了较为严格的条件:
一是双方具有上下级关系或者行政管理关系;二是收受财物行为可能影响职权的行使;三是财物价值在3万元以上。收受感情投资的党员干部,如果符合上述三个方面的条件,就应视为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
实践中,在上述司法解释出台之后,如果党员干部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等财物,而且价值在3万元以上的,应按受贿罪论处。
引申:送礼行为违纪违法的定性处理。
党员领导干部手中掌握着公权力,由于权力可以成为利益交换的筹码,党员领导干部成为一些不法人员“围猎”的对象。向公务人员及其特定关系人赠送礼品礼金等财物的行为就是“围猎”党员领导干部的一种表现形式,该行为滋生和助长了社会不良风气,影响了公务的公正执行,侵犯了公职人员的廉洁自律制度和职务行为的廉洁性。
因此要贯彻“坚持受贿行贿一起查”的执纪执法理念,除严厉惩处收礼行为之外,也要依纪依法对送礼行贿等行为坚决予以打击,让越来越多的“围猎者”为自己的违纪违法行为付出应有的代价。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九条规定,以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标准,向从事公务的人员及其特定关系人“送礼”的,应视其情节给予相应的党纪处分。如果构成行贿罪的,要依法追究行贿者的刑事责任,对其通过行贿获取的不法利益也要依纪依法予以没收、追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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