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先后有“1%征收率延续”和“小规模纳税人起征点升至月度销售额15万元”两个税收优惠明确,那么,减免增值税额应当计入什么会计科目,是否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呢?
一、“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1号”明确,自2021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15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注1:若为季度申报,则为“季度销售额不超过45万元(含本数)”免征增值税。
(一)账务处理
1、确认收入、计提增值税(因业务发生时尚不确定是否本期达到免征增值税条件)
借:银行存款、应收账款等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2、期末如果符合免征增值税条件,则结转至“其他收益”科目。
对于这个问题,我们可以参考一下财政部会计司相关答复。(回复时间:[2021-03-15])
问: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季度销售额不超过30万减免的增值税是计入营业外收入还是其他收益?
答:企业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和《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16〕22号)中关于减免增值税的相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并将免税部分计入“其他收益”。
(二)企业所得税处理
按照“财税〔2011〕70号”文件相关规定,政府补助(财政性资金、税收优惠)只有同时符合“有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财政或其他拨付资金政府部门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企业单独核算”三个条件,才能作为不征税收入。显然,上述税收优惠所减免税额资金,除了企业单独核算可以做到外(估计大多数企业也没有对其支出单独核算),其他两个不可能有,因而不符合作为不征税收入的条件。
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7号 ”文件明确,“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即1%征收率),执行期限延长至2021年12月31日。
注2:湖北2021年第一季度仍然免税,后三个季度执行1%征收率。
(一)账务处理
例如:销售收款(含增值税)30万元。
借:银行存款 30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297029.7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2970.30
注3: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5号”相关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有关规定,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按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1%)
(二)企业所得税处理
如上所述,既然直接按照1%征收率进行剥离,则其余部分已经全额作为营业收入,自然需要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或者依据“不征税收入”相关条件,也是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