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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贷款,银行放款及还本付息均通过股东个人账户,利息费用可以在税前扣除吗 – 财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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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贷款,银行放款及还本付息均通过股东个人账户,利息费用可以在税前扣除吗

公司直接自金融机构借款,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利息费用可以在所得税前扣除。实务中,也可能是法定代表人或者股东个人自金融机构借款,然后转借给公司,公司支付利息的扣除问题,应当按照国税函〔2009〕777号第一条的规定执行。

今天看到一个公司的情况比较特殊,公司是借款人,股东个人是担保人,金融机构直接放款给股东个人,利息及还款也是通过股东个人卡进行的,这种情况下,企业是否可以以及应如何扣除利息费用呢?

利息费用

留言时间:2021-02-26

纳税人所属地

厦门

问题内容

请问:我公司通过股东个人做担保申请银行贷款,贷款放款到股东个人,被授权支付公司的货款,利息也是通过个人卡支付,这样的话该笔贷款的利息费用是否可以在公司税前扣除?谢谢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厦门市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1-03-03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三十八条规定:“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下列利息支出,准予扣除:

(一)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业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和同业拆借利息支出、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

(二)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九条规定:“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

税务总局对应税项目开具发票另有规定的,以规定的发票或者票据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问题所述情形,若该个人股东账户只是代付利息,即代收转付,支付银行利息的实际付款方是你司,发票应由银行开具给你司,且有相关合同证明其真实性,贵司可凭银行开具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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