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快递公司为我司提供了出口货物的国际快递服务,但整段业务实际是收派+运输+清关费用的,请问对方是否可以以全部费用做为免税销售额,开具免税发票?
答复机构
厦门市税务局
答复内容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第二条第四款规定:“纳税人出口货物,税率为零;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4 《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下列服务和无形资产,适用增值税零税率:
(一)国际运输服务。
国际运输服务,是指:
1.在境内载运旅客或者货物出境。
2.在境外载运旅客或者货物入境。
3.在境外载运旅客或者货物。
因此,收派服务及清关费用不适用增值税零税率,不可开具零税率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