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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企竣工前缴纳的土地使用税,所得税怎么处理? – 财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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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企竣工前缴纳的土地使用税,所得税怎么处理?

房地产企业竣工前缴纳的土地使用税,企业所得税究竟是资本化还是费用化税前扣除?以下分别是安徽税务和河南税务截然相反的答复,大家一起来比比看!

一、安徽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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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所属地:安徽
问题内容:土地使用税是否计入房地产企业开发成本?
答复机构:安徽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2020-12-07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国税发〔2009〕31号规定:“第二十七条 开发产品计税成本支出的内容如下:
(一)土地征用费及拆迁补偿费。指为取得土地开发使用权(或开发权)而发生的各项费用,主要包括土地买价或出让金、大市政配套费、契税、耕地占用税、土地使用费、土地闲置费、土地变更用途和超面积补交的地价及相关税费、拆迁补偿支出、安置及动迁支出、回迁房建造支出、农作物补偿费、危房补偿费等。”
根据上述规定,城镇土地使用税属于“土地征用费及拆迁补偿费”,应计入开发产品计税成本,进行相应企业所得税处理。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

链接https://12366.chinatax.gov.cn/nszx/onlinemessage/detailid=169e2fb3825c4f149463061aa0501ef7

二、河南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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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所属地:河南
问题内容:房地产企业缴纳的土地使用税在竣工前是否可以入开发成本?国税发【2009】31号文第二十七条规定的计入开发成本是否还适用。
答复机构:河南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2020-03-19
答复内容:
您好!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 》(国税发〔2009〕31号)第二十七条规定,开发产品计税成本支出的内容如下:(一)土地征用费及拆迁补偿费。指为取得土地开发使用权(或开发权)而发生的各项费用,主要包括土地买价或出让金、大市政配套费、契税、耕地占用税、土地使用费、土地闲置费、土地变更用途和超面积补交的地价及相关税费、拆迁补偿支出、安置及动迁支出、回迁房建造支出、农作物补偿费、危房补偿费等。……
这里的“土地征用费及拆迁补偿费”是指为取得土地开发使用权(或开发权)而发生的各项费用,土地使用税是纳税人拥有、使用土地使用税的过程中缴纳的,不是在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过程中发生的,故土地使用税不应在“土地征用费及拆迁补偿费”的核算范围内,不能计入开发成本。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纳税服务热线或主管税务机关。
链接:https://12366.chinatax.gov.cn/nszx/onlinemessa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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