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企业的日常生产经营中为了商品促销通常会发生商业折扣行为,为了让购买方尽快支付货款通常会采取现金折扣方式,因产品出现质量等问题通常会发生销售折让与销售退回行为。那么,出现上述情况后,企业所得税又该如何处理呢?接下来,小编就通过3个案例为您捋清~
一、商业折扣
1、商业折扣的概念商业折扣(也称折扣销售)是指销货方在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时,因购货方购货数量较大等原因,而给予购货方的价格优惠。或者是指企业为促进商品销售而在商品标价上给予的价格扣除。如购买500件,销售价格折扣为10%,购买1000件,销售价格折扣为20%等。
2、商业折扣会计处理的有关规定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的规定,销售商品涉及商业折扣的,应当按照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
3、商业折扣税务处理的有关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规定,企业为促进商品销售而在商品价格上给予的价格扣除属于商业折扣,商品销售涉及商业折扣的,应当按照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折扣额抵减增值税应税销售额问题通知》(国税函[2010]56号)规定: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是指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的“金额”栏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
未在同一张发票“金额”栏注明折扣额,而仅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折扣额的,折扣额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
说明:虽然国税函[2010]56号的规定是针对增值税,但是实务中对企业所得税同样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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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例 1
2020年4月,甲公司为促销一批积压商品而给与购买方按原销售价格打9折的优惠,该批货物原销售价50万元,促销价格45万元,给与的商业折扣5万元。甲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款为50万元,在发票金额栏注明的商业折扣价款为5万元,该批商品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3%。那么,甲公司应确认的企业所得税收入为多少万元?
本案例属于商业折扣问题,商业折扣是指企业为促进商品销售而在商品价格上给予的价格扣除。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第一条(五)项规定:
企业为促进商品销售而在商品价格上给予的价格扣除属于商业折扣,商品销售涉及商业折扣的,应当按照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因此,应当按照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45万元确定销售商品的企业所得税收入金额。
二、现金折扣
1、现金折扣的概念现金折扣(又称为销售折扣)是指债权人为了鼓励债务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付款,而向债务人提供的债务扣除。现金折扣通常发生在以赊销方式销售商品及提供劳务的交易中,企业为了鼓励客户提前付款,可能与债务人达成协议,债务人在不同的期限内付款可享受不同比例的折扣,付款时间越短(越早),折扣越大。所以,现金折扣实际上是企业为了尽快向债务人收回债权而发生的财务费用,折扣额即相当于收回债权而支付的利息。
2、现金折扣的会计、税务处理技巧《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规定,销售商品涉及现金折扣的,应当按照扣除现金折扣前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现金折扣在实际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会计准则上没有明确规定发生现金折扣而少收的货款计入财务费用时依据何种凭据,简单可行的办法是请对方付款单位开具费用结算票据,购货方以此作为冲减财务费用的依据,而销售方则作为计入财务费用的依据,但双方的会计处理凭证后还需附上相关的销售合同(复印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规定,债权人为鼓励债务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付款而向债务人提供的债务扣除属于现金折扣,销售商品涉及现金折扣的,应当按扣除现金折扣前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现金折扣在实际发生时作为财务费用扣除。
但需要注意的是:(1)在交易日,应收账款和营业收入是以总额入账,还是以扣除现金折扣后的净额入账,会计上对此通常有两种处理方法:一是总价法,二是净价法。总价法是指在销售业务发生时,应收账款和销售收入以未扣减现金折扣前的实际售价作为入账价值,实际发生的现金折扣作为对客户提前付款的鼓励性支出,作为财务费用。我国会计制度规定实务中必须采用总价法,而税法的规定是与采用总价法核算现金折扣保持一致的,因此两者之间不需要进行纳税调整。净价法是指扣除现金折扣后的金额作为应收账款和销售收入的入账价值。这种方法是把客户取得现金折扣视为正常现象,认为一般客户都会提前付款,把因客户超过折扣期限付款而多收的款项,视为提供信贷获得的收入,于收到账款时入账,作为其他收入或直接冲减财务费用。(2)对于增值税来说,如果折扣发生在开具发票之时,根据国税发[1993]154号文件规定,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红字发票,不论其在财务制度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如果折扣发生在开具发票之后,按国税发[2006]156号文件,从2007年1月1日起,由购货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购货方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销货方开具红字专用发票,作销项负数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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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例 2
2020年4月1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产品销售合同,合同约定该批货款不含税金额为100万元,适用增值税税率为13%,乙公司应在货物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全额支付货款。为了鼓励乙公司提前付款,合同中约定,若乙公司在收到货物并验收合格之日起10内付款则甲公司将给与该批货款不含税金额的2%的折扣。4月10日甲公司将货物送达乙公司,乙公司验收合格。4月18日支付了货款98万元以及增值税13万元。甲公司于收到货款之日向乙公司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注明金额为100万元,税额为13万元。该批货物的成本为80万元,那么,甲公司应按照100万元还是折扣后的金额98万元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呢?又该怎样做账务处理呢?
本案例属于现金折扣问题,现金折扣是指为鼓励客户在规定的期限内尽早付款而向客户提供的一种优惠。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第一条(五)项规定:
债权人为鼓励债务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付款而向债务人提供的债务扣除属于现金折扣,销售商品涉及现金折扣的,应当按扣除现金折扣前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现金折扣在实际发生时作为财务费用扣除。
因此,甲公司应当按扣除现金折扣前的金额100万元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现金折扣2万元在实际发生时作为财务费用扣除。对应的账务处理如下(单位:万元):
4月10日确认收入时:
借:应收账款 113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3
4月18日收到乙公司提前付款时:
借:银行存款 111
财务费用 2
贷:应收账款 113
借:主营业务成本 80
贷:库存商品 80
三、销售折让
1、销售折让的概念销售折让是指企业销售商品后,由于商品的品种、质量与合同不符合其他原因,而给予购货方价格上的减让。
2、销售折让的会计、税务处理《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中规定,销售折让如发生在确认销售收入之前,则应在确认收入时直接扣除销售折让后的金额确认;即销售折让发生在商品销售之前时,销售折让的会计处理与销售折扣的会计处理是相同的。企业已确认销售商品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折让的(即销售折让发生在商品销售之后时)且不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应当在实际发生时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如按规定允许扣除增值税额的,还应冲减已经确认的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但销售折让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9号——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销售折让的会计处理与销售退回的会计处理相同。税法中规定发生销售折让的,销售方应凭购货方退回的发票或按购货方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进货退出及索取折让证明单”开具红字发票后冲减当期销售收入,但用实物减让需按视同销售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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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例 3
2020年4月1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A型材料与B型材料购销合同,合同约定A型材料不含税价格为100万元,税额为13万元;B型材料不含税金额为50万元,税额为6.5万元。4月5日甲公司将上述货物送达乙公司,乙公司于当日支付了货款,甲公司向其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然而,当月在使用上述材料时,乙公司发现甲公司提供的A型材料存在一定的瑕疵但尚不影响使用,因此要求甲公司给与A型材料价税合计金额5%的销售折让;甲公司提供的B型材料因存在严重质量问题无法使用,因此要求全部退回。甲公司核实后,同意了乙公司的要求。那么,针对该笔业务甲公司该如何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呢?
本案例属于销售折让与销售退回问题,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第一条(五)项规定:
企业因售出商品的质量不合格等原因而在售价上给的减让属于销售折让;企业因售出商品质量、品种不符合要求等原因而发生的退货属于销售退回。企业已经确认销售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折让和销售退回,应当在发生当期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
因此,甲公司应当确认的企业所得税收入=150-100*5%-50=9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