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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宣费新政及相关案例解析 – 财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3号 2020-11-27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现就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对化妆品制造或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二、对签订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分摊协议(以下简称分摊协议)的关联企业,其中一方发生的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税前扣除限额比例内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可以在本企业扣除,也可以将其中的部分或全部按照分摊协议归集至另一方扣除。另一方在计算本企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限额时,可将按照上述办法归集至本企业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不计算在内。
三、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一律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四、本通知自2021年1月1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止执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1号)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
大部分企业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都十分注意广告费与业务宣传费扣除的问题,扣除方法出现错误,可能直接影响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那么广告费与业务宣传费扣除的这几个方面,您要格外注意啦!
0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执行中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02号)第一条规定:
企业在计算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等费用扣除限额时,其销售(营业)收入额应包括《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视同销售(营业)收入额。
因此,企业计算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扣除限额的基数“销售(营业)收入”包括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和视同销售收入。
税务机关对企业以前年度纳税情况进行检查时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凡企业以前年度发生亏损、且该亏损属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允许弥补的,应允许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弥补该亏损。弥补该亏损后仍有余额的,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上述规定,如果查增的科目是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则可以作为计算基数弥补亏损。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1号)规定,自2016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止,对化妆品制造或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1号)规定,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一律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注意:(财税〔2017〕41号)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3号文件自2021年1月1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止执行。
关联企业。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1号)规定,对签订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分摊协议(以下简称分摊协议)的关联企业:
其中一方发生的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税前扣除限额比例内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可以在本企业扣除,也可以将其中的部分或全部按照分摊协议归集至另一方扣除。
另一方在计算本企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限额时,可将按照上述办法归集至本企业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不计算在内。
筹建期间。根据《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规定,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与筹办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可按实际发生额的60%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可按实际发生额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
案例:A企业和B企业是关联企业,根据分摊协议,B企业在2020年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40%,归集至A企业扣除。假设2020年B企业销售收入为3000万元,当年实际发生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为600万元,其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扣除比例为销售收入的15%,2020年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税前扣除限额为3000×15%=450(万元),则B企业转移到A企业扣除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应为450×40%=180(万元),而非600×40%=240(万元);在本企业扣除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为450-180=270(万元),结转以后年度扣除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为600-450=150(万元),而非600-270=330(万元)。
接受归集扣除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关联企业,其接受扣除的费用不占用本企业的扣除限额,本企业可扣除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除按规定比例计算的限额外,还可以将关联企业未扣除而归集来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在本企业扣除。
接上例:假设2020年A企业销售收入为6000万元,当年实际发生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为1200万元,其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扣除比例为销售收入的15%,2020年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税前扣除限额为6000×15%=900(万元),B企业当年转移来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为180万元,则A企业本年度实际扣除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为900+180=1080(万元),结转以后年度扣除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为1200-900=300(万元),而非1200-1080=120(万元)。
A公司从事饮料(非酒类)生产,其产品通过关联企业B公司(饮料经销企业)进行市场营销。为提高产品知名度,A公司统一实施产品的广告业务宣传,A公司支出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50%由B公司承担,双方签订了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分摊协议。2020年A公司取得销售额3000万元,支出的产品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1000万元;B公司取得销售额4000万元,支出的产品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400万元(不包括分摊部分)。
1、A、B两公司可税前扣除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限额合计为( )万元。
A.900 B.1050 C.1500 D.2100
2、执行分摊协议,B公司可税前扣除的金额为( )万元。
A.600 B.850 C.1050 D.1650
答案: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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