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 您好:请问建筑业跨区作业劳务分包,在赣州市、区、县,都需要预交哪些税种?全省统一执行吗
答:您好!您的来件已收到。针对您所提出的问题,在工程作业所在地应缴纳(预缴)或代扣代缴以下税费:
1、增值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文件规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按照以下规定,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
(1)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2%的预征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2)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3)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规定:纳税人在同一地级行政区范围内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不适用《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印发)。
2、企业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56号)和《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关于省内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2019年第1号)相关规定:建筑业纳税人在赣州市从事跨区域经营的,应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0.2%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企业所得税。
3、城建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规定,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依法实际缴纳的消费税、增值税税额为计税依据。税率为: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7%;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镇的,税率为5%;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或者镇的,税率为1%。
4、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根据《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国发〔1986〕50号)和《国务院关于修改〈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8号)规定,教育费附加以各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税额为计征依据,教育费附加率为3%,分别与增值税、消费税同时缴纳。
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江西省财政厅等部门关于江西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赣府厅发〔2010〕36号)规定,凡我省行政区域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除按国家规定缴纳教育附加外,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缴纳地方教育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以各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为计征依据,计征比率为2%。
5、印花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财税[1988]255号)文件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领受本条例所列举凭证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包括总包合同、分包合同和转包合同,由立合同人按承包金额万分之三贴花。
6、环境保护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第十七条规定:纳税人应当向应税污染物排放地的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环境保护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和《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江西省环境保护税核定计算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2018年第4号)规定标准计算。
7、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安装业跨省异地工程作业人员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2号)文件规定:总承包企业、分承包企业派驻跨省异地工程项目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在异地工作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由总承包企业、分承包企业依法代扣代缴并向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总承包企业和分承包企业通过劳务派遣公司聘用劳务人员跨省异地工作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由劳务派遣公司依法代扣代缴并向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建筑安装业省内异地施工作业人员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参照本公告执行。
8、工会经费。根据《江西省工会经费征缴管理办法》(赣工通字[2019]14号,建筑业的工会经费由劳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代征。
以上答复仅供参考,具体征收项目和标准以报验地主管税务机核查后根据具体情况确定为准。如有疑问,可致电报验地主管税务机关或0791-12366咨询。
答复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赣州市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9-23 11: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