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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答复:解决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关问题的建议 – 财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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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答复:解决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关问题的建议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省十三届人大三次会议温53号建议的答复
发布时间:2020-07-23  09:37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 
您在省十三届人大三次会议上提出的温53号建议《关于解决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关问题的建议》(以下简称《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进项税额抵扣难问题及创新采购方式的建议
(一)关于难从“私人作坊”取得进项发票的问题。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4〕153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等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3号)等规定,您《建议》中所提及的私人作坊如果办理了税务登记,可以通过自行领用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方式,向下游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税款。
(二)关于劳动力、租金、环保等无法抵扣的问题。一方面,营改增之后,纳税人支付租金或发生环保支出,除用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项目外,均可以从有关服务或货物的销售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其中,从自然人租入不动产的,不动产所有人可以按照规定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另一方面,企业发生的工资费用等劳动力支出不应纳入增值税抵扣范围。按照增值税制度原理,增值税是对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实现的增值额课税,劳动创造的价值是货物和服务增值额的基础,也是增值税税基的重要组成部分,所有纳入增值税征税范围的行业,均遵从上述增值税计税原理,核算其增值税应纳税额。此外,从世界各国的增值税实践来看,企业发生的工资费用不纳入增值税抵扣范围,这是国际通行做法。
(三)关于参照义乌模式的建议。经了解,您《建议》中所提的义乌模式,为税务机关在义乌小商品市场附近设置办税服务厅,由税务机关为纳税人代开发票,并非以义务小商品市场名义统一开具发票。目前,纳税人还可通过支付宝、浙江税务app、浙江省电子税务局网站等多个途径,以“非接触式”的方式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同时,为便利纳税人,我省在多地设立了委托代征点为纳税人代开增值税发票。例如,温州市在苍南县参茸滋补品商会等多个市场设立委托代征点。
二、关于定罪量刑的问题及统一司法标准的建议
(一)关于挂靠形式代开的相关规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9号)等规定,如果挂靠方以被挂靠方名义,向受票方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被挂靠方向受票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挂靠方以自己名义向受票方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被挂靠方与此项业务无关,被挂靠方向受票方纳税人就该项业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属于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我省公安、检察、法院等部门进行审查定性时,主要以主观上是否具有偷骗税目的,客观上是否会造成国家税款流失来区分一般行政违法违规行为与刑事犯罪行为。
(二)关于虚开数额及骗取税款金额的认定。当前,税务部门主要是以虚开发票的金额和税额作为裁量处罚程度的标准,刑法上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量刑也主要是按照虚开发票的金额和税额进行判断。您《建议》中提出来的以受票人已经向税务机关实际抵扣的数额作为判断涉案金额,与现行的相关法律法规不一致,需要国家有关部委进一步研究。
(三)参照逃税罪“补缴不究”的立法模式。在税务稽查实践中,对于虚开案件在税务机关查处前已经自行补缴税款的行为,一般根据情况采取从轻处罚。但已达到刑法规定的虚开发票罪的构成要件和涉嫌犯罪标准的,须按涉嫌虚开发票罪进行移送。您《建议》中提到的“补缴不究”模式,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不一致,需要通过修改刑法或出台相关司法解释的方式予以解决。
三、关于“两法”衔接的问题及建议
近年来,全国税务、公安、法院、检察院密切协作、集成攻坚,联合开展打击涉税违法行为行动。2019年4月,国家税务总局、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等部门还组成联合调研组赴浙江,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涉税犯罪认定以及相关证据衔接协调疑难问题进行了调研。在省级部门层面,我省公安厅已在在省税务局设立警务联络室,印发了《浙江省公安厅派驻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警务联络室运行暂行办法》,常态化开展税警协作和涉税违法犯罪联合研判工作。省税务局还联合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了《关于建立健全司法与税务良性互动机制的意见》(浙税发〔2019〕80),构建起一套协作网络体系,实现涉税信息资源共享。通过多部门的合作,我省打击增值税发票虚开行动取得了一定成绩,但仍存在一些影响打击成效的问题,下一步,我们将加大各部门的合作力度,建立和完善部门联席会议机制、案件咨询制度、案件线索通报制度、日常信息交换制度、责任追究制度等工作协调配合机制,共同维护国家税收征管秩序。
感谢您对浙江税务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再提宝贵意见。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
                    2020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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