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月1日起,收入准则将在所有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施行,对于尚未竣工结算的跨期项目,面临着新旧准则转化的问题,即如何将建造合同准则下项目的会计科目结转至收入准则下的会计科目。
建造合同准则下,项目竣工结算前,「工程施工」科目一直有借方余额,「工程结算」科目一直有贷方余额,结算之后,二者对冲,余额为零。
新收入准则下,建造合同多属某一时段履行履约义务,会计科目方面,不再使用「工程施工」和「工程结算」科目,而是引入了「合同履约成本」、「合同结算—价款结算」、「合同结算—收入结转」等新科目。
1、建造合同准则下,以下公式成立,「工程施工—合同成本」+「工程施工—合同毛利」=项目自开工累计确认收入
因此,关于累计收入的调整分录为:
借:合同结算—收入结转
贷:工程施工—合同成本
工程施工—合同毛利(亏损为负)
2、建造合同准则下「工程结算」科目与新收入准则下「合同结算—价款结算」科目核算内容无异,关于已结算工程款的调整分录为:
借:工程结算
贷:合同结算—价款结算
如新旧准则下,报表项目金额存在差异或者之前发生合同变更的,建筑企业还应根据收入准则第四十三条和第四十四条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