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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和旧货,这些要点您要知道! – 财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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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和旧货,这些要点您要知道!

闲置的东西越来越多,扔了又觉得浪费,与其让闲置的东西占用空间,不如放到二手市场处理掉吧!
那么,重点来了。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和旧货是否还需要缴纳增值税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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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小皖今天专门给大家梳理了关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和销售旧货若干问题的答疑,快来看看这些答案是不是你想要的!

01

何为“旧货”,何为“使用过的固定资产”

“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和“旧货”这两个概念是否容易混淆呀?那么接下来税小皖首先带您梳理一下这两者之间的区别吧。

旧货,是指进入二次流通的具有部分使用价值的货物(含旧汽车、旧摩托车和旧游艇),但不包括自己使用过的物品。销售旧货的销售人一般是指专门从事二手生意的经销商。
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是指纳税人根据财务会计制度已经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

02

情形一、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

A
某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如何征收?

解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期间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总局2015年90号公告)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除其他个人外)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可选择减按2%征收,并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也可以选择放弃减税,按3%征收,此时可开具3%征收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B
某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按规定减按2%征收的,现在是否可以享受小规模纳税人复工复业增值税优惠政策?

解答:可以。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税2020年第13号)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税2020年24号)之规定,对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应纳税额=含税销售额/(1+1%)×1%。
C
自然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需要缴纳增值税吗?

解答:不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91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之规定,自然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免征增值税。

D
某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于2020年4月2日销售2013年12月份购进的小汽车一辆,该辆小汽车已作为企业的固定资产,该次销售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还是简易计税方法?

解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和营改增相关规定,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自制的固定资产,或者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已使用过的试点后购入或自制的固定资产,或者一般纳税人在2013年8月1日后购入的作为固定资产的摩托车、汽车、游艇,适用一般计税方法:应纳税额=含税销售额/(1+适用税率)×适用税率。

E
某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于2020年5月2日销售2015年12月份购进的机器设备一台,购入该机器设备时为小规模纳税人。该次销售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还是简易计税方法?

解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期间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0号)之规定:纳税人购进或者自制固定资产时为小规模纳税人,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销售该固定资产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应纳税额=含税销售额/(1+3%)×2%,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放弃减税,应纳税额=含税销售额/(1+3%)×3%,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F
某企业,于2018年注册并登记为一般纳税人,主要生产建筑所用砂石,按简易征收。于2020年5月10日销售2019年8月份购进的机器设备一台,该次销售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还是简易计税方法?

解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期间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0号)之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应税行为,销售其按照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应纳税额=含税销售额/(1+3%)×2%,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放弃减税,应纳税额=含税销售额/(1+3%)×3%,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情形二:销售旧货

问题一:某纳税人专门从事旧货的销售,问旧货适用简易计税还是一般计税方法?
解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年第9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7号)之规定,旧货经营单位小规模纳税人和一般纳税人,销售旧货,均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并且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问题一:某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专门从事旧货销售,现在是否能享受复工复产增值税优惠政策?
解答:可以。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税2020年第13号)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税2020年24号)之规定,自2020年3月1日至12月31日,对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应纳税额=含税销售额/(1+1%)×1%。

03


1、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

(1)、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税率为13%,并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适用简易计税时,可选择减按2%征收,并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也可以选择放弃减税,按3%征收,可开具3%征收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小贴士: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有:
1.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已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入或自制的固定资产;
2.纳税人购进或者自制固定资产时为小规模纳税人,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销售该固定资产;
3.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按照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应税行为,销售其按照规定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
4.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取得的固定资产。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是指纳税人符合《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二十八条规定并根据财务会计制度已经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
5.2013年8月1日前购进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
6.购入的固定资产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的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增值税:
A.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B.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C.国务院规定的其他项目。
(3)、小规模纳税人在2020年3月1日至12月31日,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减按1%征收,应纳税额=含税销售额/(1+1%)×1%。

2、销售旧货

销售旧货,小规模纳税人和一般纳税人,均按照简易办法征收,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并且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小贴士:小规模纳税人在2020年3月1日-12月31日销售旧货的,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减按1%征收,应纳税额=含税销售额/(1+1%)×1%。
特殊情况:二手车经销自2020年5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从事二手车经销的纳税人销售其收购的二手车,由原按照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改为减按0.5%征收增值税。

看到这里,你是不是知道该如何处置这些闲置物品了,也分清楚“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和“旧货”两者之间的区别了。那么,快点行动起来,将您的闲置物品发挥最大的“余热”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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