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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回应: 增值税税负预警指标不是作为征收税款的依据 – 财税
官方回应: 增值税税负预警指标不是作为征收税款的依据
4 年前
关于省十三届人大三次会议第1706号建议的协办意见
《关于加快茶产业发展步伐助推乡村振兴的建议》(第1706号)收悉。我单位的办理意见如下: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增值税应纳税额计算方法为:应纳税额=当期的销项税额-进项税额。销项税额为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收取的增值税额。进项税额为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因此,增值税不是按照税负率征收,省税务局也没有发布任何行业的增值税税负率。
经与领衔代表雷金梅所在地的宁德市税务局联系,原宁德市国税局分别于2011年7月25日和2012年9月26日,发布《宁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下发2011年一般纳税人增值税行业税负预警值的通知》(宁国税函〔2011〕71号)、《宁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下发2012年增值税行业税负预警指标的通知》(宁国税函〔2012〕74号),对茶叶生产等部分行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实行增值税税负率预警。据宁德市税务局反馈,增值税税负预警指标是纳税评估的指标之一,不等同于征收率,不是作为征收税款的依据。
2019年1月3日,宁德市税务局已废止了上述文件,未再下发茶叶生产等行业的税负预警指标。
为减轻茶叶生产企业的税收负担,2015年10月1日起,原省国税局、省财政厅将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茶叶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核定扣除将农产品进项税额的扣除率调整为产成品的适用税率,增加了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降低纳税人税收负担。2019年度,我省674户茶叶生产企业纳入核定扣除的试点范围,降低税收负担6959.7万元。
2020年3月12日,我局货物和劳务税处电话联系领衔代表雷金梅,已就相关情况进行沟通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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