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原收入准则下,企业提供服务通常在服务期间内按照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收入。在新收入准则下(如下图所示),无论销售商品还是提供服务,均需首先判断是否满足在某一时段内确认收入的条件;如不满足,在控制权转移的时点确认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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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公司没有取得合格收款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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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案例对于甲公司提供的IPO保荐服务为何不满足在某一时段内确认收入的条件逐一进行分析,其中关于条件3的分析特别值得关注。如果在整个合同期内的任一时点,合同因客户或其他方原因终止,企业有权获得的款项不能补偿其累计至今已履约部分发生的成本和合理利润,例如:该案例所示的里程碑付款安排下,企业仅能获得已经收取的里程碑付款,并就已发生的成本获得补偿,不满足合格收款权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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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例对甲公司提供的药品实验服务满足在某一时段内确认收入的条件,特别是条件1,进行了分析,即客户在甲公司履约的同时即能获益。需要特别关注的是,该条件强调客户应当在企业履约的同时即能够取得并消耗其履约所带来的经济利益,企业需要证明其在履约的同时是否以及如何使客户获益,如该案例中所示,甲公司在履约过程中实时向客户提交数据资料,且其他企业可在此基础上继续为客户提供服务,表明客户在甲公司履约的同时已经取得并消耗了相关经济利益。
此外,在某一时段内确认收入的三个条件满足其一即可。该案例中,条件1已得到满足,因此未就是否满足条件2和条件3进行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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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公司没有取得合格收款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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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案例对于甲公司提供的定制软件开发服务为何不满足在某一时段内确认收入的条件逐一进行分析,其中关于条件2的分析特别值得关注。在客户的场地履约并不必然表明客户能够控制企业履约过程中的在建商品,这是因为“控制”要求客户能够主导使用并从中获益,如果客户虽然能够主导其使用,但并不能从中获益,表明客户并未控制该在建商品。正如该案例所示,甲公司在履约过程中形成的程序和代码等,虽然存储于客户的系统,归客户所有,但客户并不能通过合理使用获取经济利益,因此,客户并未控制甲公司在履约过程中在建的商品。
此外,如果合同约定,客户仅支付一定比例的违约金即可终止合同,通常不满足合格收款权的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