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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补助业务相关分录和增值税处理 – 财税
财税

政府补助业务相关分录和增值税处理

(一)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
1.用于补偿以后期间的相关费用或损失的
(1)收到补偿资金时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应付款(未满足政府补助的附加条件时,先入其他应付款,待满足后转入递延收益)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纳税人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与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收入或者数量直接挂钩的,应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纳税人取得的其他情形的财政补贴收入,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递延收益(满足政府补助的附加条件时)
(2)实际按规定用途使用补助资金时
借:递延收益
贷:其他收益/管理费用(日常活动)
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支出(非日常活动)
2.用于补偿企业已发生的相关费用或损失的
借:银行存款或其他应收款
贷:其他收益/管理费用(日常活动)
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支出(非日常活动)
(二)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
1.总额法
①实际收到政府补助时。
借:银行存款
贷:递延收益
②取得资产时。
借:固定资产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提醒:用政府补助资金购买的固定资产,可以按规定抵扣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外购资产实际支付的款项】
应付职工薪酬等【自建资产发生的职工薪酬等】
应付利息【资本化的借款利息】
③取得的资产按期计提折旧,同时分配递延收益。
借:管理费用等
贷:累计折旧
借:递延收益
贷:其他收益【日常活动】
营业外收入【非日常活动】
【说明】(1)与日常活动相关:政府补助补偿的成本费用是营业利润中的项目、或该补助与日常销售行为密切相关,则认为该补助与日常活动相关。
(2)总额法下递延收益分配的起点是“相关资产可供使用时”,对于应计提折旧或摊销的长期资产,即为资产开始折旧或摊销的时点。递延收益分配的终点是“资产使用寿命结束或资产被处置时(孰早)”。
④资产处置时,转销递延收益余额。
A.将固定资产账面价值转入固定资产清理:
借:固定资产清理
累计折旧
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贷:固定资产
B.转销递延收益余额:
借:递延收益
贷:固定资产清理
C.结转固定资产清理科目余额:
借:银行存款
贷:固定资产清理
资产处置损益【出售、转让时】
营业外收入【报废、毁损时】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应交税费——简易计税
(2)净额法。
①实际收到政府补助时。
借:银行存款
贷:递延收益
②取得资产时。
借: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提醒:用政府补助资金购买的固定资产,可以按规定抵扣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外购资产实际支付的款项】
应付职工薪酬等【自建资产发生的职工薪酬等】
应付利息【资本化的借款利息】
借:递延收益
贷: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
【说明】(1)企业取得的非货币性政府补助应按照公允价值计量;公允价
值不能可靠取得的,按照名义金额(即1元)计量。
(2)对于同时包含与资产相关部分和与收益相关部分的政府补助,应分别进行核算。难以区分的,将其整体归为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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