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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额扣除类和限额扣除类公益捐赠支出同时发生如何计算扣除 – 财税
财税

全额扣除类和限额扣除类公益捐赠支出同时发生如何计算扣除

我国税法对企业和个人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根据捐赠用途实施差异化管理。

一般情况下,个人按照应纳税所得额的30%、企业按照利润总额的12%限额扣除(超出部分允许递延三年扣除),姑且称之为“限额扣除类捐赠”。

为了鼓励捐赠人向教育事业、老年服务等特定领域或发生重大自然灾害、重大公共卫生等特定事件的捐赠,财政部因此制定了公益性捐赠全额税前扣除的特殊政策,不妨称之为“全额扣除类捐赠”。
那么,当捐赠人既发生限额扣除类捐赠又发生全额扣除类捐赠时,如何在计算应纳税所得时扣除呢?全额扣除类捐赠会不会影响限额扣除类捐赠的扣除限额呢?我们就此展开讨论。

一、个人所得税方面

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三款规定:“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进行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百分之三十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国务院规定对公益慈善事业捐赠实行全额税前扣除的,从其规定。”

《个人所得税法》为了保持其相对稳定,仅确立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基本原则。捐赠额如何确定?应纳税所得额如何确定?扣不扣除捐赠支出呢?……这些细节问题,由《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及相关规定予以明确。

《实施条例》第十九条明确:“所称应纳税所得额,是指计算扣除捐赠额之前的应纳税所得额。”

下面以居民纳税人的工资薪金(综合)所得为例,通过表格比对方式,解释“应纳税所得额百分之三十”中的“应纳税所得额”,有助于准确理解计算扣除限额及对个人所得税的影响。

注1:自2019年起居民个人取得工资薪金、劳务、特许权、稿酬四项所得合并为综合所得并按年征收个人所得税,本例以此为基础展开讨论。

注2:捐赠人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可自行选择在综合所得、经营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中扣除,一经选定扣除,不得变更。限于篇幅,本文不展开讨论。

表格部分含义说明如下:
第5行扣除捐赠额前应纳税所得额,亦即计算扣除限额的基数:5=1-2-3-4。
第6行限额扣除类捐赠的扣除限额:6=5*30%。
第8行限额扣除类捐赠准予扣除额:min(6,7)。即当捐赠额小于扣除限额时,捐多少就可以扣多少;当捐赠额大于扣除限额时,按照扣除限额扣除,超出部分不予结转以后年度扣除。
第10行准予扣除捐赠额合计:10=8+9.
第13行抵税效果:以第5行扣除捐赠前应纳税所得额为基础计算应纳税额与第11行之差额。

表中案例说明:
张三、李四、王五三人工资薪金所得情况完全一致,捐赠支出金额也完全一致,但因捐赠的用途不同而税前扣除待遇存在差异,导致准予税前扣除的捐赠额不同。

张三公益性捐赠支出20万元全部是限额扣除类捐赠,因此准予扣除额以扣除捐赠额前应纳税所得额的30%为限,即132600元,超出限额部分67400元不允许税前扣除,也不准许在以后年度继续扣除,因此张三比李四、王五的应纳税所得额多67400元,多纳税13950元。

李四和王五的限额扣除类捐赠分别为0元和132600元,均在扣除限额内,即使是限额扣除类捐赠支出,也能不折不扣地扣除。二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税前扣除的捐赠金额为20万元,无差异。

本例捐赠支出20万元中,只要限额扣除类捐赠0至132600元之间,其他为全额扣除类捐赠支出,均能完全扣除。

据上述分析,总结如下:
1、捐与不捐、捐多捐少,公益性捐赠不影响扣除限额的计算。
2、限额扣除类捐赠与全额扣除类捐赠之间互不影响,捐赠人不会因为全额扣除类捐赠而导致限额扣除类捐赠扣除减少,反之亦然。
3、公益性捐赠支出如选择在实行超额累进税率(经营所得和综合所得)的项目中扣除,扣除的永远都是税率最高部分所对应的应纳税所得。

二、企业所得税方面

《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为了说明捐赠支出对计算扣除限额的影响,我们需要先了解利润总额的构成。

注:上表为企业利润表节选。为列示捐赠支出和扣除限额,第4行和第6行为笔者所增加,利润表并无此行,假设营业外支出全部为公益性捐赠支出。

《企业会计准则》、《小企业会计准则》等会计制度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计入“营业外支出”栏目而使利润总额减少。而扣除限额的计算基数为利润总额,因此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是影响扣除限额的。(注:个人公益性捐赠支出并不影响扣除限额的计算基数)

因此,当我们在想知道限额扣除类捐赠多少可以在当年刚刚好全部扣除时,最佳捐赠比例约为捐赠前利润总额的10.71%,12%是有一定水分的。公式为:捐赠支出=捐赠前利润总额/(1+1/12%)。

我们对图表中“本期金额”的数据进行分析:

这是一个典型的因公益性捐赠致亏案例。这是一家非常有社会责任的公司,股东们约定每年按照营业利润的10%作为捐赠给壹基金公益基金会,不指定用途。

2020年新冠病毒肆虐,该公司股东召开临时股东会议,鉴于现金流充裕及对公司未来发展看好,决定追加捐赠1000万元用于抗击新冠疫情。

截止2020年末,该公司营业利润500万元,公益性捐赠支出为1050万元,利润总额为-550万元。不考虑其他纳税调整事项。

(I)2020年度该公司限额扣除类捐赠支出扣除限额=MAX(利润总额*12%,0)=0
向壹基金公益基金会捐赠的不指定用途的50万元,在2020年度不得税前扣除,须纳税调整增加50万元,这笔在2020年尚未扣除的捐赠支出准予结转2021-2023三个纳税年度继续扣除。

(II)2020年度该公司追加捐赠1000万元用于抗击新冠疫情,根据《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的规定,该捐赠支出可以全额税前扣除,无须纳税调整。

该公司2020年应纳税所得=利润总额+纳税调整增加-纳税调整减少=-550万+50万=-500万元,一般情况下该亏损允许结转以后五个纳税年度扣除。

据上述分析,总结如下:
1、捐赠支出因为减少利润总额,间接影响限额扣除类捐赠支出的扣除限额,最佳捐赠比例约为捐赠前利润总额的10.71%。
2、无论公司利润总额情况如何,全额扣除类捐赠支出均允许在捐赠当年税前扣除扣除,即使扣除后应纳税所得额为负数,也通过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得到充分扣除,除非未来无法实现盈利用于弥补亏损。
3、全额扣除类捐赠支出不挤占限额扣除类捐赠支出的扣除额度。

限于笔者水平,如有疏漏之处,敬请不吝赐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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