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来看几个税务稽查中的小案例:
“票货分离”接收虚开增值税发票
浙江某农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8月向温岭市新河镇塘下张钢材经营户张某处购入11.49吨45#钢,并由张某负责运到公司,运费由张某支付。公司当月到张某处取得1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并于当月向当地税务机关认证并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6,159.18元。以上1份增值税专用发票由杭州农兴贸易有限公司椒江分公司开具,而公司没有向杭州农兴贸易有限公司椒江分公司买过钢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公司应补缴增值税款6,159.18元,并处罚款6,159.18元。
虚开增值税发票是企业不可碰触的红线,根据情况的不同是要承担不同的刑事责任的。企业一定要守好这条红线。
无票、不合规发票列支成本
某国际旅游股份有限公司在2014至2015年有多次未取得发票列支成本和17次取得不符合规定的发票列支成本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等国家发票管理法规的规定,已构成未按照发票管理法规使用发票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对公司未按照发票管理法规使用发票的行为处以罚款1000.00元。
无票、不合规发票列支成本,按照2018年28号公告的规定,应该是先要求换票,无法换票提供支出真实性证明,不能提供充分证明不能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虚挂库存商品隐瞒销售收入
广州某日用化工有限公司,主要生产卫生用品,经查发现企业产品均用特定容积的瓶子进行包装,检查人员盘点企业包装用瓶的数量,并按照包装用瓶的容量计算出已领用和销售产品总容积,计算结果显示,企业按包装用瓶容量计算出的产品生产总量与测算数量相同,但销售总容量与测算数量相差了2.4亿ml。企业通过将已销售的产品长期挂账不申报收入方式共瞒报收入450万元。当地税务局依法对其作出追缴增值税76万元、企业所得税93万元,加收滞纳金5.7万元,罚款0.5倍的处理决定。
通过对纳税人的财务报表指标进行分析,期末存货占流动资产的比例和营业收入与营业成本增长率等指标可以分析出异常情况,再进行进一步检查。
存货账实不符
A贸易公司是一般纳税人,从事其他食品批零兼营,从资产负债表中的存货变化来分析,企业在淡季的存货存在偏大的嫌疑,税务稽查通过盘点实际库存商品金额为390万元,比纳税人上个月账面库商品金额440万元,少50万元,从而确认企业存在销售未记账,未结转库存商品的问题,根据账面库存商品减少的金额,按规定补缴了增值税、滞纳金和罚款。
企业存货账实不符,要么实际存货比账面多,要么实际存货比账面少。通常是以下情况:
(1)日常购买材料或产品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入账,但却没有实物入库;
(2)企业存在内外“两套账”;
(3)为降低利润少缴企业所得税,而采用多结转成本所导致;
(4)日常对存货的计算错误导致。
购买发票涉嫌虚开增值税发票问题并涉及犯罪;账上虚列的存货所涉及的增值税将会要求进项转出或视同销售缴纳。
以报销费用形式发放奖金,少代扣个人所得税
浙江某网络信息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至2014年期间,公司以报销费用形式发放员工绩效奖金93,437.28元,计入“管理费用”账户,未并入员工工资所得代扣代缴个税,上述违法事实依法追缴个人所得税14,629.46元。杭州市税务局稽查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决定对应扣未扣的个人所得税处以百分之五十的罚款7,314.73元。
以费用报销形式发放员工工资奖金,在企业中很普遍。很多企业还是会存在博弈心理,查到就补,不查到也就相安无事了。选择权在扣缴义务人身上,但是是要需提醒,宁可不扣个税,不要扣了不缴。前者是一般违法行为,后者是偷税。
少代扣员工个税、少缴资本公积印花、漏报房产税、免抵部分漏缴城建税及附加
江苏某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存在的涉税问题有:(1)公司财务人员将2013年公司对员工发放慰问礼品的发票以“礼品”入账,未计入工资薪金,导致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6,645.60元。(2)2014年度因公司账面资本公积增加,财务人员未及时申报印花税4,915.30元。(3)公司在2013年之前为员工建造宿舍,财务人员漏报房产税86,405.07元。(4)2013年9月之前公司购买了一批固定资产,增值税有留抵税额,且不需要交增值税。2013年6月公司财务部门进行大调整,财务部都是新进人员,交接工作没做好,新进人员对出口销售业务不熟,导致2013年9月至2014年12月出口退税中免、抵部分漏交城市维护建设税254,720.86元、教育费附加109,166.08元、地方教育附加72,777.38元。对公司处以少申报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以及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合计176,343.43元。
这些涉税问题是比较初级的,业务熟练的财务人员一般应该不会有这些问题。
少代扣客户个人所得税
北京某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在2013年1月至2014年12月期间,少代扣代缴客户奖金(属于其他所得)个人所得税291,400元,属于未履行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对公司未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行为处以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共计145,700元。
“客户奖金”这样的字眼出现在帐簿上,会立即引起稽查人员的注意。这项业务适用其他所得,应该是财税(2011)50号文件中提到的“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对个人取得的礼品所得,按照“其他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表述为礼品更合适。
还有财务在摘要中体现出“回扣”等字样,也存在很大风险。
企业所得税未按规定进行纳税调增
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税务局对湖北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期间纳税情况进行检查,调增该公司不符合税前扣除的职工福利费和管理费用,调增计提但未拨缴的工会经费,合计调增应纳税所得额73377.91元,应补企业所得税17737.69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公司予以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8868.8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