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分公司是一个法人,分公司属于分支机构,分公司是总公司下属的直接从事业务经营活动的分支机构或附属机构。虽然分公司有公司字样,但它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公司。因为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不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不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是总公司的附属机构,受控于总公司,以总公司的资产对分公司的债务承担法律责任。在法律责任上,总分公司是一体了,在纳税方面,总分公司是否一致呢?
一、总公司不是小型微利企业,单独核算的分公司可以单独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吗?
解析:分支机构不单独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
对于分支机构,应当并入总机构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汇总后的数据如果符合小型微利企业的条件,可以整体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的优惠政策。如果分支机构不并入总机构汇总纳税,而选择按照独立纳税人单独纳税,也不能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的优惠政策,只能按照25%的基本税率进行纳税申报。如果企业在2020年已选择按照独立纳税人计算并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本年度不得变更,如果要改回汇总纳税,只能等到2021年了。一定要提前测算分公司的盈亏情况,提前筹划!
二、关于总公司为一般纳税人,分公司是否可以是小规模纳税人的问题
解析: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个县(市)的,应该分别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如果经过税务机关批准后,也可由总机构汇总纳税。
如果总公司和分公司是分别独立申报纳税的,在登记时,只要符合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分公司是可以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的,跟总公司的纳税人身份是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没有关系。
三、“分公司”可以单独去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吗?
结论:不可以
解析: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条件和意义上来说,需要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在内地注册满1年以上的公司可申请,由于分公司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因此,分公司是不可以单独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
四、如何判断分公司能否适用社保阶段性减免优惠?也就是说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文件中提到的划型标准,分支机构的企业类型是在当地划,还是和总部一起划?
解析:总机构进行划型时,其“从业人员”、“营业(销售)收入”、“资产总额”三项指标均为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之和。总机构的规模类型一旦确定,应及时告知所属分支机构。分支机构的规模类型应与总机构保持一致。
也就是说,企业分支机构按其所属独立法人的类型划型,分公司应按总公司的类型划型。
五、非独立核算的企业是否参与纳税信用等级评价?
解析: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纳税信用管理若干业务口径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5号)的第一条规定:关于《信用管理办法》的适用范围中提到了《信用管理办法》的适用范围为:已办理税务登记(含“三证合一、一照一码”、临时登记),从事生产、经营并适用查账征收的独立核算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和个人合伙企业。”
因此,非独立核算的企业不属于纳税信用等级评定范围。
安徽省规定设有总、分支机构的纳税人,其分支机构单独申报纳税的,总、分支机构均应分别参与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分支机构不单独申报纳税的,分支机构不能参与纳税信用等级评定。
六、A公司是北京市一家总公司,2019年5月分别在天津、济南、成都设立了三家二级分支机构,且成都分公司2020年从事的业务及收入预计符合西部地区新增鼓励类产业目录及收入占比等规定,请问成都分公司能否享受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惠政策(税率为15%)?
解析:在成都设立的分公司,若满足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惠政策条件,可适用15%优惠税率。也就是说北京总公司按2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成都分公司按1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进行汇算清缴。同时,企业需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8 年第 23 号文件的规定留存备查材料。
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处于不同税率地区的,适用两次分配法:先由总机构统一计算全部应纳税所得额,然后根据分摊比例计算出总机构和各分支机构的应纳税所得额,再分别按各自的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后加总计算出汇总纳税企业的应纳所得税总额,最后按分摊比例分配,向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分摊就地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