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现行增值税政策,异地提供建筑服务需要在项目所在地预缴增值税,以预收款的方式提供建筑服务,需要在公司机构地或者项目所在地预缴增值税。
有很多建筑企业说,预缴起来太麻烦了,反正我税没有少交,不去预缴都在机构地申报缴纳行不行呢?
对于这个问题,要分两种情况,对于预收款,目前的政策规定是必须要预缴,没有免于预缴的规定;对于进度款,有五种情形可以不用预缴,来一起看看。
同一地级行政区不预缴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公告的规定,公司机构地与项目地在同一个地级行政区的,自2017年5月1日起,无需在项目地预缴。
所谓地级行政区,是指介于省级行政区与县级行政区之间的行政区,包括地级市、地区、自治州、盟等四类。
例 注册于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的建筑企业到济南市槐荫区施工,无需预缴增值税。
同一计划单列市有可能不预缴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的规定,纳税人在同计划单列市范围内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的,由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决定是否适用本办法。
我国的计划单列市目前有五个,即大连市、青岛市、宁波市、厦门市和深圳市。
截至目前,青岛(自2017年5月)、大连(自2017年8月)、深圳(自2019年7月)已明确本市建筑企业室内跨区县无需预缴,厦门和宁波情况不详。
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元不预缴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的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起,按照现行规定应当预缴增值税税款的小规模纳税人,凡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当期无需预缴税款。
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元,也包括季度销售额不超过30万元,对于预缴地的理解,即,以省为单位,以市为单位,还是以县为单位呢?
总局12366网站2019年4月1日发布的《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100问》:
「10. 在同一预缴地有多个项目的建筑业纳税人总销售额以什么为标准确定?
答:建筑业纳税人在同一预缴地主管税务机关辖区内有多个项目的,按照所有项目当月总销售额判断是否超过10万元标准。」
湖北省小规模纳税人特定时期不预缴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4号的规定,自2020年3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
注意:只有注册地在湖北省的小规模纳税人才适用,比如湖北省武汉市某小规模纳税人建筑企业,无论其施工项目在湖北省内,还是湖北省外,均免征增值税,且无需预缴增值税。注册地在外省市的建筑企业,赴湖北施工,仍按现行规定预缴。
海南企业省内施工一定规模以下合同不预缴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通告2020年第8号的规定,自2020年6月1日起,海南省纳税人在省内跨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且经营项目合同小于500万(不含)的:
一是可不需向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填报《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
二是不需在经营地办理跨区域涉税管理事项的报告、报验、延期、反馈等相关事宜;
三是不需在经营地进行税款预缴,全部税款回到机构所在地申报缴纳;
四是纳税人因税务机关以外的部门要求或其他原因,确需办理跨区域涉税事项事宜的,税务机关应予以受理。
除了上述五种情况以外,异地施工均需预缴税款,如果不预缴,会有什么风险呢?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第十二条是这样说的: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按照本办法应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而自应当预缴之月起超过6个月没有预缴税款的,由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未按照本办法缴纳税款的,由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相关规定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