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本通知(财税〔2018〕77号)第一条所称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
所称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98×50%×20%-7=2.8(万元)
2.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平均额预缴的,预缴时可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注意:即使季度预缴时实际利润已经超过100万元,仍然按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平均额预缴并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案例2】甲有限公司2017年汇算清缴的应纳税所得额为49万元。2018年企业所得税预缴方式已经核定为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平均额预缴。该公司2018年12月份累计利润108万元,前3个季度已预缴企业所得税3.68万元。
解析:甲公司2018年12月累计利润虽然已经超过100万元,但是由于其2017年度属于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而该公司又是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平均额预缴企业所得税,因此,尽管其2018年12月累计利润已经超过100万元,但预缴时仍可享受减半征税政策。2018年第4季度应预缴企业所得税:
49÷12×12×50%×20%-3.68=1.22(万元)
480×18%=86.4(万元)
可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2.2018年第4季度应预缴企业所得税:
86.4×50%×20%-5.4=3.24(万元)
(二)核定应纳所得税额征收企业。根据减半征税政策规定需要调减定额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按照程序调整,依照原办法征收。
来源:中国政府网
编辑:重庆税务